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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判字第 1130 號判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舒建中律師被 上訴 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承受原主管機關財政部業務)代 表 人 龔照勝右當事人間因銀行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九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係高雄縣燕巢鄉農會(下稱燕巢鄉農會)總幹事,該農會信用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對利害關係人吳許快(上訴人之母)之貸款,加計前欠餘額,增為新臺幣(下同)四千八百萬元及七千萬元。嗣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存保公司)於九十年三月間對燕巢鄉農會信用部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認上開貸款均逾八十九年度該農會對同一會員最高放款限額九千一百萬元之半數(四千五百五十萬元),上訴人未予迴避,且均未依規定提報理事會審議,核與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融第00000000號函不合,被上訴人遂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處上訴人罰鍰二百萬元。惟本件核貸程序之瑕疵,事後已依規定程序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補提燕巢鄉農會第十四屆第二次理事會議提報通過,予以補正,農會債權確保無損,其程序上疏失,由理事會評核即已足,被上訴人竟以上訴人未予迴避,核准吳許快之貸款,且未依規定提報理事會審議,裁處上訴人罰鍰,顯有違誤等情,爰請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任職燕巢鄉農會總幹事,中央存保公司九十年對該會為一般業務檢查時,查得該農會信用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各增貸其利害關係人吳許快擔保放款一千七百萬元及二千二百萬元,增貸後加計前欠餘額三千一百萬元,放款餘額增為四千八百萬元及七千萬元,均逾八十九年度該農會對同一會員最高放款限額九千一百萬元之半數(四千五百五十萬元),其由上訴人(借戶之子)核准,未予迴避,且均未依規定提報理事會審議,核與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融第00000000號函授權規定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符,爰依行為時之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對行為負責人即上訴人處罰鍰二百萬元,並無不合等語,作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按「農會辦理會員金融事業,應設立信用部,並視同銀行業務管理;其業務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為行為時農會法第五條第三項所規定。次按「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銀行依第三十三條辦理授信達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未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之規定...,其行為負責人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依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除各該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規定。前項其他金融機構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及「非屬公司組織型態之其他金融機構,應在其組織章程內載明負責人之範圍,前項負責人之範圍...在農會信用部或漁會信用部應包括農會或漁會之總幹事...」分別為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九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明定。又財政部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融第00000000號函訂定「農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其說明二為「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農會信用部對其負責人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該信用部對同一人擔保放款最高限額』之半數者。」該規定事項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自可適用。本件上訴人係燕巢鄉農會總幹事,中央存保公司於九十年三月間對該農會信用部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檢查基準日: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發現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及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各增貸其利害關係人吳許快(上訴人之母)擔保放款一千七百萬元及二千二百萬元,增貸後加計前欠餘額三千一百萬元,放款餘額增為四千八百萬元及七千萬元,均逾八十九年度該農會對同一會員最高放款限額九千一百萬元之半數(四千五百五十萬元),由其總幹事即上訴人核准,未予迴避,且均未依規定提報理事會審議,核與財政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融第00000000號函授權規定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符,被上訴人乃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處上訴人罰鍰二百萬元。查本件中央存保公司對燕巢鄉農會信用部為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農會信用部對其利害關係人吳許快擔保放款,已逾八十九年度該農會對同一會員最高放款限額九千一百萬元之半數,其由上訴人(借戶之子)核准,未予迴避,且均未依規定提報理事會審議,核與上開函之規定事項及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不符,此有借款申請書、借款紀錄卡、中央存保公司檢查報告、燕巢鄉農會陳述書等資料附原處分卷可稽,復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認為真實,被上訴人酌情從輕對上訴人處罰鍰二百萬元,揆諸首揭規定,自無不合。又查上訴人任職燕巢鄉農會總幹事,依法執行職務,對農會法及銀行法等與其職務有關之法令,自有相當之認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且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旨在規範金融機構對利害關係人之擔保授信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之授信程序,以防範金融機構對利害關係人利用職務之便,承作不當授信,形成利益輸送,致損害存款大眾權益及影響健全經營。本件燕巢鄉農會信用部於八十九年度經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既有如上之缺失,並均由上訴人所核准,其核准放款缺失,縱非故意,亦難謂無過失,依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意旨,自應受罰。又事後之改善行為固得作為裁罰輕重參考,然尚不得作為請求免罰之依據,其違規事實既已存在,自應予以處罰。本件原處分認事用法,俱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因將上訴人之訴駁回。

上訴意旨略謂:被上訴人就其訂定「農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時,有無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洽商中央銀行」一節,全無說明及舉證,已有未合。且被上訴人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授權訂定「農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並以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融字第八四七八八六二○號函將其上開授權規定事項對外通知,惟其訂定之名稱為「規定事項」,且僅以「公函」方式通知,已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第七條規定,自屬無效。縱認該函有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授權,惟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辦理,自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有違。原判決就上訴人有利之辯解,理由欄全未置論,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又被上訴人上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融第00000000號函既未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則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應屬失效。原判決不察,仍適用已失效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融第00000000號函所訂定之「農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其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云云。

本院查:本件被上訴人原為財政部,惟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關於銀行法第十九條規定之主管機關,巳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經行政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以院臺財字第○九三○○二七一八○號函公告變更,本件被上訴人即應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承受,合先敘明。按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卷查,財政部於八十四年五月六日以台財融第00000000號函請中央銀行就「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草案暨說明乙案表示意見,經該行於同年七月二十四日以八四台央檢字第(肆)一四五二號函回覆意見後,財政部乃參採其意見修正前開草案條文,並以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融第00000000號函發布「農會信用部適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於該函說明一業已明列係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有上開各函在卷可稽。是以上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函自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尚無上訴人所指因未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明列法律授權依據而有喪失其法律效力之情形。至於法規命令之名稱,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之規定,固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或準則,惟主管機關依其事件之性質,而以公函訂定規定事項者,尚無違法可言。上訴論旨,執前述理由,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吳 錦 龍法 官 林 清 祥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伍 榮 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