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五七六號
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甲○○右當事人間因商標撤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謂:原審參加人省略其「坎妮」商標正方形外框,已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另訴願決定機關審定第七九○八八○號「S-WISHE 」商標與第二二八七五○號「Swatch」商標自行變換商標一案,認「S-WISHE 」商標省略連接符號「─」,並改為小寫「swishe」後,與「Swatch」外觀極為相似,而為該商標專用權應予撤銷之審定;又審定第七二二九六九號「美廚及圖A1 MeiTru」商標及第九二九○三號「紅人及 A1」商標一案,前者刻意將「A1」字樣放大比例,亦遭商標專用權應予撤銷之處分,且均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予以維持。依以上案例,本件申請商標撤銷案不予准許,令人費解等語。惟核其狀述內容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林 清 祥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法 官 胡 國 棟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