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六七六號
抗 告 人 甲○○右抗告人因與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瓊蔭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救字第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主張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瓊蔭、楊豐卿、張蘭等三人審理該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二四二七號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竟不負責任,違法裁定,聲請人爰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新台幣一兆元,因聲請人生活清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云云,向原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抗告人主張之侵權損害賠償,無論依據民法或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該院均無審判權,經核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不應准許為由駁回後,抗告人仍表不服,其抗告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瓊蔭、楊豐卿、張蘭等三人審理該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二四二七號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濫用審判權,違法裁定,抗告人請求侵權損害賠償新台幣一兆元,爰聲請訴訟救助,請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本院經查抗告人向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李瓊蔭、楊豐卿、張蘭等三人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乙案,係屬民事訴訟案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況且行政訴訟不徵收裁判費,聲請人自應向訴訟繫屬之民事法院聲請,原裁定以抗告人顯無勝訴之望,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高 啟 燦法 官 吳 錦 龍法 官 黃 合 文法 官 林 茂 權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賀 瑞 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