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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裁字第 22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二二七號

抗 告 人 甲○○右抗告人因拆遷獎勵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抗告人向原審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五十七條規定,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及依同法第二條、第三條等規定,陳明係提起何種訴訟,經原審法院審判長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八號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原裁定以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予以裁定駁回,揆諸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並無不合。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實體上之主張,已毋庸審究,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鄭 淑 貞法 官 姜 仁 脩法 官 黃 合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裁判案由:拆遷獎勵金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