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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裁字第 47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四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國防部代 表 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論旨略謂:上訴人雖於六十年十一月申請改支一次退伍金,但完全係因被上訴人未將「陸海空軍軍官在臺期間退伍除役實施辦法」在飭令上訴人退伍時同時發給所致,因此不能以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責備上訴人。由於上訴人文書行政處理顯有過失,致上訴人不得領取退伍後應得之退休俸,被上訴人自應將應得之退休俸發還。倘若退伍軍人轉業教師,並非違法,上訴人自可依照該辦法第五條第五款辦妥保留軍職退休俸,不致於造成六十一年十一月改支一次退伍金之情事。原判決最後一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然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其內容如何?係指何種費用?司法院如何規定?原判決均未說明,且文義含混立場偏頗,且該條文與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兩者文義似不一致,上訴人難以信服等語。核其狀述內容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林 茂 權法 官 林 清 祥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裁判案由:退休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