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七三六號
抗 告 人 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建築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一二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法院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以因該裁判而受不利者為限,若未因裁判受何不利,即無提起上訴或抗告餘地。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非原裁定所列當事人,原裁定駁回該案原告羅述佳之訴,於抗告人無何不利,其提起抗告,揆諸首揭說明,難謂合法,應予駁回。至羅述佳抗告部分,另為裁定,附此敍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劉 鑫 楨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