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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判字第 2080 號判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4年度判字第02080號上 訴 人 臺南縣白河鎮農會代 表 人 甲○○被 上訴 人 臺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重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5月2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8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坐落臺南縣○○鎮○○段1001及1001之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所有權人設定抵押權與上訴人供擔保借款。嗣後系爭土地被列入臺南縣白河鎮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下稱新興重劃會)辦理之市地重劃範圍,於重劃後分配土地。新興重劃會雖於民國 (下同)91年5月14日召開他項權利協調會,惟拒絕出示系爭土地重劃後分配圖供上訴人閱覽,經上訴人函請提供,亦置之不理,顯未踐行合法協調程序。經上訴人向台南縣政府陳請不予核准重劃結果,並暫緩辦理地籍測量及登記,由該府轉新興重劃會處理,新興重劃會亦置之不理,違反資訊公開原則,且未予上訴人救濟之權利,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被上訴人負責重劃結果登記,為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最後階段處分,對於不法之重劃應不予登記卻予以登記,轉載上訴人之他項權利於重劃分配土地上,顯然違法。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屬違法等情,求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回復上訴人在系爭土地重劃前之抵押權登記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既非主管機關,新興重劃會是否已踐履法定程序,被上訴人無權審核。臺南縣政府檢送登記申請書、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及重劃後他項權利清冊囑託被上訴人辦理土地登記,被上訴人據以辦理上訴人之抵押權轉載登記,並無違法,該項登記亦非行政處分等語,作為抗辯。

三、原審以:

(一)上訴人為重劃前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系爭土地及同段982地號等共計46筆土地,前經臺南縣白河鎮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89年間依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24條規定,向臺南縣政府提出申請核准辦理市地重劃,並經臺南縣政府以89年6月20日89府城開字第96501號函核定在案。

嗣新興重劃會於91年5月3日將重劃後土地分配結果予以公告,並依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6條規定,於91年5月14日召開他項權利協調會,惟協議未成,遂於前揭公告完畢確定後,逕行將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列冊函請臺南縣政府審查後轉送被上訴人辦理土地登記事宜,經被上訴人於91年10月21日完成變更登記,將上訴人之抵押權轉載於重劃後分配坐○○○鎮○○段9及21地號土地。

(二)查新興重劃會前依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6條第1項「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前已設定他項權利或辦竣限制登記之土地,於重劃後分配土地者,重劃會應於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前邀集權利人協調」規定,於91年5月14日召開他項權利協調會,惟因土地所有權人趙蘇水綉未親自或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致協調不成,重劃會乃依規定列冊送請臺南縣政府併同重劃前後土地分配圖、冊,核轉被上訴人按系爭土地之抵押權原登記先後次序,轉載於重劃分配之土地。

(三)上訴人要求新興重劃會提供重劃後土地分配圖、地段、地號及其他相關資料,新興重劃會鑑於上訴人非屬重劃會之會員,且部分土地分配結果尚須調整及未完成地籍整理、確定測量等重劃事宜,遂於91年6月17日以新興自劃字第051號函復上訴人,函中並說明為確保提供資料之正確性,在尚未完成上述相關作業前無法提供相關資料,並建請上訴人逕洽原土地所有權人趙蘇水綉辦理。是上訴人主張新興重劃會未踐履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之程序,與事實不符。

(四)查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邀集權利人協調之目的,乃為避免造成權利人之損失。該協調之關鍵,取決於對重劃後所分配土地之滿意與否。倘抵押權人係對重劃土地分配結果不服,自應循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分配結果不服之救濟途徑謀求解決。依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自辦市地重劃區土地分配完畢後,理事會應即檢具下列圖冊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公開閱覽30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計算負擔總計表。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重劃前地籍圖。重劃前後地號圖。又土地所有權人倘對重劃土地分配結果不服,則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並經理事會予以協調處理,如協調不成,土地所有權人應另行訴請司法機關裁判。抵押權人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行使土地所有權人之主張。

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雖未將他項權利之抵押權人之救濟方法明定於條文中,亦不能因此而認為抵押權人之權利全遭剝奪。上訴人主張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牴觸憲法而無效,並不足採。

(五)重劃區土地分配經公告確定後,重劃會依同辦法第33條規定,即應檢附⑴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⑵重劃後土地分配圖;⑶重劃前後地號圖,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是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即應囑託所轄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及他項權利之轉載登記。此時,地政機關僅能從形式上為審查,殊不能再就重劃過程有無違法情事,而為實體審查。又抵押權為從屬物權,乃追及抵押物而存在,抵押物之所有權既已移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則抵押權亦隨之轉移。臺南縣政府於91年9月12日以府城開字第0910144889號函檢送本件重劃土地之登記申請書、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及重劃後他項權利清冊囑託被上訴人辦理土地登記,被上訴人依照辦理登記,洵無不合。又市地重劃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權利書狀應予換發,被上訴人依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6條第2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91條第2項規定,通知上訴人換發他項權利書狀,亦無違誤。訴願決定以本件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而不予受理,雖有未洽,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人之訴為無理由等情,因而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除部分理由外,尚無違誤,論斷如下:

(一)按市地重劃,其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者(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與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者(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同,亦於重劃結果分配公告確定之日起,發生重劃之效力,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並由該管登記機關,依據重劃結果,辦理土地登記,換發土地權利書狀(平均地權條例第67條、土地登記規則第91條)。登記機關為登記及換發權利書狀,在於執行重劃會辦理之重劃結果,其依重劃結果辦理,即無不合。土地權利關係人如不服重劃結果之內容,應於重劃會辦理重劃分配程序中尋求救濟(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2條),自不得於登記機關依重劃結果登記後,請求回復重劃前之登記。

(二)查系爭土地及同段982地號等共計46筆土地,前經臺南縣白河鎮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89年間依照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24條規定,申經臺南縣政府核准辦理市地重劃,已經新興重劃會辦理重劃,將重劃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檢附重劃土地登記申請書、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及重劃後他項權利清冊,報由台南縣政府囑託被上訴人登記,由被上訴人據以辦理登記完畢,上訴人在系爭土地原有之抵押權,即據以轉載於重劃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坐○○○鎮○○段9及21地號土地上等情,為原判決確定之事實。依前述說明,被上訴人據以登記,即無不合。上訴人以重劃程序瑕疵,請求被上訴人回復重劃前之抵押權登記,並非所許。原判決認為被上訴人不得審查重劃程序是否違法,維持被上訴人依據重劃結果辦理之登記,駁回上訴人起訴之請求,實屬正當。

(三)如前所述,被上訴人之辦理重劃結果登記,僅屬重劃結果確定之執行行為,重劃結果既已公告確定,被上訴人即應據以辦理登記,就新興重劃會依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辦理他項權利人協調之程序是否合法,上訴人於重劃程序中如何救濟,均無審查之權,原判決自無論究之必要。原判決就此所為論述實屬贅餘,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所為論述違法,並不影響本案之判斷,亦無論究必要。從而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合 文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法 官 楊 惠 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案由:土地重劃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