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4年度判字第00032號上 訴 人 丁○○
丙○○甲○○乙○○被 上訴 人 南投縣南投地政事務所代 表 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因地籍圖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6月2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再字第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共有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第767之8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63年間辦理地籍圖重測時,未依指界一致之界址施測,致重測結果錯誤,使系爭土地面積減少。案經上訴人於87年間另案民事確認界址事件查知,乃向被上訴人申請撤銷系爭土地之重測結果,被上訴人竟予拒絕,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屬違法。上訴人不服,提起撤銷訴訟,經原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13號判決(下稱確定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不合法裁定駁回。然查上訴人於原法院審理撤銷訴訟時,曾聲請查證第47號測圖與表號1635地籍調查表是否相符,以證明重測未依指界施測之違誤,惟確定判決竟認為無必要,顯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又上訴人於起訴狀引內政部68年3月26日及70年8月7日台內字第37458號及10876號函示重測過程中錯誤可辦理更正之有力規定,確定判決未予斟酌說明亦有違誤。上訴人因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提起再審之訴等等。求為廢棄確定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第47號測圖係現使用之地籍圖,由當時辦理地籍圖重測測量機關(現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派員於實地依據地籍調查表記載測繪之地籍原圖描繪複製,測量原圖保存於內政部土地測量局。其測量均依土地法第46條之2規定辦理,並無不合。且本案土地界址紛爭前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87年度簡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確定界址結果,與重測後地籍圖相符,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等語,作為抗辯。
三、原審以:
(一)上訴人所稱確定判決漏未斟酌之重要證物,即上訴人於撤銷訴訟審理階段曾聲請查證第47號測圖與表號1635地籍調查表是否相符,上訴人又稱確定判決認「依土地法第46條之2之施測順序,亦將現使用人之指界,列在參照舊地籍圖之前,則於實施地籍圖測量時,暨已依使用人之指界重測,舊地籍圖之圖形如何已無關緊要,是原告請求被告提出第47號之測量原圖,以比對與地籍調查表所載是否相符,核無必要」。則確定判決業經審酌,並說明其理由。上訴人主張有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事由,顯非實在。
(二)又上訴人固引述內政部68年3月26日及70年8月7日台內字第37458號及10876號函示:「重測後地籍圖界址與地籍調查表指界位置不符,確因測量錯誤所致者,應予更正並通知當事人」「有關重測後公告期滿,無異議,即為確定,係指重測作業過程中,無錯誤而言,如發現登記之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應依照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更正。」此二函釋為內政部對下級機關之指示,非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稱證物。
(三)本件顯無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等情,因而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之再審訴訟。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尚無違誤,進而論斷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稱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係指原判決就該訴訟程序中已經存在並據聲明之證物,未予調查亦未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或已為調查而未就調查之結果予以判斷,如經調查判斷,可使再審原告受較有利益之判決者而言。
(二)查依上訴人再審起訴狀主張,確定判決漏未斟酌而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為第47號測量原圖。同書狀又稱,確定判決已說明上訴人請求命被上訴人提出該測量原圖查證核無必要之理由,並附確定判決正本影印本足證。顯見確定判決就上訴人聲明之該項證物未予調查,已說明不予調查之理由。參照前述說明,不合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要件。又上開內政部函示,乃就土地法規所為闡釋,無從證明本件待證事實,自非證物,確定判決未採該函示意見或說明其理由,不生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問題。
(三)就上訴人再審起訴主張,顯可知確定判決並無上訴人所指再審事由,原判決不經言詞辯論而駁回再審之訴,實無不合。原判決因無再審事由,即無從進而論斷上訴人在撤銷訴訟中所指系爭土地重測錯誤之本案實體上事項。上訴意旨仍執系爭土地實施地籍重測時有何違誤之事由,指原判決未予再審為違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3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陳 秀 美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