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10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電信總局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對於本院92年度裁字第1371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其訴訟標的為申請延退事件,而非退休事件等語。經核本院將其案由歸類為退休事件,乃因其向其所屬機關申請延後退休事宜,否准,應屆齡退休而提起行政訴訟,並無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又本院92年度裁字第1371號裁定係以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並無法定之裁判更正事由,再者,本院86判年度判字第2140號判決乃對於聲請人起訴之事實及爭執之訴訟標的為裁判。綜上所述,本院92年度裁字第1371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裁判更正事由,本件聲請裁定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劉 鑫 楨法 官 吳 明 鴻法 官 梁 松 雄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盛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