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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裁字第 10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10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電信總局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對於本院92年度裁字第1371號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其訴訟標的為申請延退事件,而非退休事件等語。經核本院將其案由歸類為退休事件,乃因其向其所屬機關申請延後退休事宜,否准,應屆齡退休而提起行政訴訟,並無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又本院92年度裁字第1371號裁定係以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不合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並無法定之裁判更正事由,再者,本院86判年度判字第2140號判決乃對於聲請人起訴之事實及爭執之訴訟標的為裁判。綜上所述,本院92年度裁字第1371號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裁判更正事由,本件聲請裁定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劉 鑫 楨法 官 吳 明 鴻法 官 梁 松 雄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盛 信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