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113號抗 告 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李傑儀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2年9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5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90年7月31日以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準公司)屢藉網路等新聞媒體,陳述並散布不實報導,誣指抗告人侵害他人專利權情事,足以損害抗告人營業信譽,嚴重妨礙公平競爭及交易秩序,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向相對人提出檢舉。案經相對人調查結果,以本案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建準公司有違公平交易法情事,乃以91年2月1日公參字第0910001059號函復抗告人。抗告人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為實體上審理認為無理由而駁回,抗告人遂向原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二、原裁定以:相對人上開復函非行政處分,抗告人無由對之提起撤銷訴訟。另抗告人之檢舉非行政訴訟法第5條所稱之「依法規之聲請」,且相對人業據抗告人檢舉進行調查,並無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情事,亦非對於抗告人依法之申請為駁回之處分,抗告人苟係提起課予義務之訴,亦顯屬不備要件等情,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起訴。
三、按關於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之調查、處分事項,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職掌。公平交易法之規定目的,如於公共利益之外,兼為保護特定人民之法益者,則遇有違反此種規定之行為時,受害人民即得請求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處分。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認為無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而函復人民,即生主管機關確認並無侵害人民權益之法律上效果,為行政處分。查抗告人具體主張因建準公司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規定而受害之法益,是否為各該公平交易法規範所保護,攸關相對人之函復是否為行政處分之認定,原裁定未詳調查審認,遽認相對人之函復非行政處分,進而以抗告人提起之撤銷訴訟不合法而駁回,尚有未合。抗告意旨執以指摘,求予廢棄,為有理由,應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陳 秀 美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