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441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3年3月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6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諸如就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又如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者屬之。
二、上訴意旨略謂:上訴人完全符合申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條件,並已檢具相關資料,供被上訴人審核,且上訴人亦檢具國防部證明資料,證實上訴人不屬支領退休俸人員,即未領取軍人退休俸等情。怎奈被上訴人未依行政院撤銷訴願決定、原處分之意旨,對上訴人申請每月核發新臺幣3,000元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逕予駁回。被上訴人誤引行為時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22條規定,認上訴人已領取退休金,原審竟予採信,於法有違等語,資以論據。
三、經查,上開上訴意旨,無非指摘原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所列各款違背法令情節,惟其主張事項,業經原審一一指駁,況其主張難認原審判決有首揭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林 清 祥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法 官 胡 國 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