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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裁字第 158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580號上 訴 人 笠達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 ○被 上訴 人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食品衞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7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以系爭廣告所載詞句,有前任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建仁教授之研究報告,及美國醫師用藥指南(PDR)在卷可稽,足證該廣告內容均屬真實,並無任何誇張不實,無使不特定第三人誤解系爭食品成分之情事,自無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再者,系爭廣告內容所載「化療、洗腎、癌症等重大病患者,只要有醫師證明,另有優惠」「網址:www.gsh.com.tw(完整資料備索)」等詞句部分,僅在說明上訴人所代理之產品之優惠對象,且該網址僅在提供有意買受者索取資料之途徑,依一般不特定之第三人觀之,不可能據此即誤認系爭產品有提供特殊營養素或特定保健功效,自無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之適用。原判決未依照真實廣告內容,詳予審究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之規範目的,有不當適用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背法令云云。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開理由,無非對於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於民國92年3月20日在台灣日報第一版刊登其販售之「HMS90濃縮乳漿蛋白」食品廣告,其內容所載「營養調節品」「缺乏GSH就是老化與疾病的開始」等詞句,其整體表現已涉及易生誤解為具有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之健康食品,然上訴人並未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查驗登記,有讓消費者誤解系爭食品係具有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之健康食品之虞,自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有所爭執,上訴人自作主張系爭廣告內容均屬真實,並無任何誇張不實,自無使不特定第三人誤解系爭食品成分之情事,即無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云云,殊無足採,難認本件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依首揭規定,本件上訴不應許可,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林 清 祥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法 官 胡 國 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裁判案由:食品衞生管理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5-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