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718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上訴 人 臺北縣政府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獸醫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3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7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次按「獸醫師執行業務應具申請書,檢同獸醫師證書、照片及應繳費用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獸醫師執業以申請執業執照之所在地為限,並應在經核准登記之獸醫診療機構、畜牧、獸醫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必須聘請獸醫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急救或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獸醫師、獸醫佐違反...第5條第1項、第7條...規定之一者,處新台幣9,000元以下罰鍰。」獸醫師法第5條第1項、第7條、第32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上訴人前受聘於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派駐臺北縣肉品市場擔任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案經被上訴人以民國91年9月5日北府農畜字第0910535856號函請辦理該縣獸醫師執業執照,因上訴人逾期未辦理,遭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罰鍰在案,嗣被上訴人於92年2月14日以北府農畜字第0920065651號函,再限期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依獸醫師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申請執業執照,上訴人逾期仍未辦理,被上訴人遂裁處上訴人6,000元罰鍰,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訴訟。原審法院則略以:查上訴人於臺北縣肉品市場擔任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一職,依獸醫師法第5條第1項規定,應向被上訴人申請獸醫師執業執照,上訴人未向實際執業之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即行執業,自屬違反該條規定,則本件裁罰之主管機關為被上訴人無訛,上訴人認以原執照申請地即臺北市政府為主管機關,顯係誤解。又獸醫師法第7條但書規定之支援任務,係指對於特別病例之暫時支援而言,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聘用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皆屬常態性駐場執業,不符獸醫師法第7條但書規定,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90年2月2日防檢一字第891417948號函及92年3月28日防檢一字第0921404725號函明確解釋,此一解釋認獸醫師法第7條但書規定係屬權宜性之措施,長久性執行獸醫業務行為,自非該但書範圍,符合該條規範意旨,自得予以援用,上訴人否認上開函釋之效力,認有違法律保留原則,主張其行為屬獸醫師法第7條但書規定,並未違法云云,自不可採。本件原處分並無違法之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上訴人訴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爰依簡易程序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本院經核原判決於法尚無違誤。茲上訴意旨仍執詞略謂:原判決援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見解認為,長久性執行獸醫業務行為,非獸醫師法第7條但書範圍,以獸醫業務行為之時間長短作為支援之準據,且本案對於取得獸醫師職業執照獸醫師之違法處分機關,究為發給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抑或執行獸醫師業務行為地之機關?其法律見解亦有發生原則性歧異。又上訴人為已領有臺北市政府發給執業執照之獸醫師,其違反獸醫師法之裁罰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原判決認為係被上訴人,原判決顯然違反獸醫師法第7條規定。訴外人台北縣肉品市場為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9款之獸醫師執業機構,上訴人為臺北市安迪獸醫院之執業獸醫師,上訴人離開申請執業執照所在地到其他獸醫師執業機構支援屠宰衛生檢查業務,與獸醫師法第7條但書規定相符,從而被上訴人處分顯非合法。原判決援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見解,以獸醫業務行為之時間長短作為支援之準據,係對專門職業從業人員之職業方式,為法律所無之限制解釋,與憲法第15條及司法院釋字第432號解釋意旨有違,況獸醫師法第7條之支援任務為獸醫師之權利,未有法律不得限制、增加人民負擔,是原判決顯然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另上訴人受聘於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是上訴人職業處所為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上訴人僅得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執業執照,上訴人所被派駐之臺北縣肉品市場既未聘用上訴人,自無從依獸醫師法要求上訴人在該處所申請執業執照,是原判決亦違反獸醫師法第7條規定,爰請廢棄原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本院經核上訴論旨,旨在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然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揆之首揭規定,其上訴即不應許可,應予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吳 錦 龍法 官 黃 合 文法 官 林 茂 權法 官 鄭 小 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 褔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