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裁字第 193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937號上 訴 人 乙○○法定代理人 丙○○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衛生署代 表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4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1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上訴人之父丙○○於民國90年6月2日以上訴人係00年00月0日出生,出生及新生兒篩檢時均正常,但自80年4月9日上午10時於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施打白喉破傷風百日咳混合疫苗(DPT)及口服小兒痲痺疫苗第二劑後,當晚即因發燒、抽筋而送醫急救,今上訴人已成極重度智障兒,盼有關單位能給予協助云云,提出陳情書,向被上訴人請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經被上訴人所屬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審議結果,確定排除與疫苗相關,經被上訴人所屬疾病管制局以91年4月3日衛署疾管預字第0910003936號函知丙○○後,被上訴人再以原處分以上訴人疑因接種白喉破傷風百日咳混合疫苗及口服小兒痲痺疫苗引起副作用,經審定與預防接種無關,不予救濟等語,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審以:㈠按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陳轉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救濟。」此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請求權係傳染病防治法於88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始有明文。在此之前,有關預防接種受害之救濟依被上訴人77年6月30日訂頒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要點(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要點於81年9月3日修正,於91年7月5日公告停止適用)辦理。㈡本件上訴人接受施打白喉破傷風百日咳混合疫苗(DPT)及口服小兒痲痺疫苗第二劑係在80年4月9日,即接種日為80年4月9日,其時並無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18條第1項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請求權之法律規定,而關於該項請求權亦無溯及既往之規定,上訴人尚不得依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18條第1項請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況且,縱依行為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要點請求,依該要點第8條第1款規定「預防接種救濟之申請及審理程序如左:㈠受害救濟之對象,應於接種日起一年內,向預防接種地之衛生局提出救濟之申請。」,上訴人最遲應於81年4月9日前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惟上訴人於90年6月2日始行申請,亦已逾期。㈢綜上所述,上訴人猶執前詞訴請撤銷,及命被上訴人應作成給付上訴人150萬元之行政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經核原審認事用法,核無違誤。上訴人之父猶稱上訴人自施打疫苖,迄今已有13餘年,智商仍停留在4個月程度,如何能在接種後一年內請求救濟,又「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係自每批疫苖中提撥,其目的在於補償因疫苖施打,所造成不可預測意外發生時之損失補償責任,自不以負損害賠償為限等語,核未敘及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體說明原判決不適用法令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事實,其上訴自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吳 錦 龍法 官 黃 合 文法 官 林 茂 權法 官 鄭 小 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裁判案由:傳染病防治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5-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