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174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最高行政法院代 表 人 張登科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工程受益費事件,對中華民國93年12月2日本院93年度裁字第153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83條規定:「裁定已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具狀表明不服本院93年度裁字第1534號裁定,自應依聲請再審之規定審理。
二、次按聲請再審,係對確定終局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苟以原確定裁定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為相對人而聲請再審,即為法所不許。本件前述確定裁定之相對人為臺中縣大雅鄉公所及臺中縣稅捐稽徵處,此有該裁定可稽。最高行政法院既非該案之相對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林 清 祥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法 官 胡 國 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