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658號上 訴 人 臺南縣政府代 表 人 乙○○被 上訴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6月1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依法定程序編列負擔臺南縣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退休經費,在法律實質上,上訴人已對退休人員有初審核准退休權,不因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1條至第24條僅就辦理退休的程序方式,而無准否退休之決定權。
況且上訴人對於退休執行過程,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9條、預算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縣(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3點、第6點、第9點第1項第4款第4目、第12點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5條規定可知,上訴人具有實質及形式審查權。又有關銓敘部81年2月24日(81)台華特4 字第0678516號函釋,係銓敘部就公務人員退休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與第28條規定競合,乃就法律適用所作闡釋事實執行問題,另訂定「臺南縣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自願退休作業規定」符合退休資格條件人員權益,並無逾越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且審計部台灣省臺南縣審計室亦贊同上訴人訂定該作業規定。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如依原判決意旨,由服務機關將符合調任人員資格送銓敘部審定,而服務機關無任用權,惟實際上各機關首長有任用權,決定是否任用後方報送銓敘部審定,準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可知,服務機關不僅具有否准決定權及是否彙轉銓敘部審定之決定權,爰請廢棄原判決等語。經核上訴論旨,旨在述說原處分並無不當之理由,惟對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並未具體指明。參照首揭規定,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黃 合 文法 官 林 茂 權法 官 鄭 小 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 褔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