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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裁字第 284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849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3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4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91年8月28日向勞工保險局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經該局以請領資格不符,而予駁回。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認上訴人不合請領要件,起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主張最近一年之個人所得總額在50萬元以下,符合規定,原判決疏未詳查,判決上訴人敗訴,顯有不當云云。無非爭執原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尚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重要情事,其上訴不合前揭規定,不應許可。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合 文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法 官 楊 惠 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