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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裁字第 6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065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許虞哲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2年8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53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事件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84年度取自退休金優惠存款之利息202,345元應屬免稅所得,其免稅依據為修正前所得稅法第4條第4款、第6款及行政院台72經116號函及改制前行政法院79年度判字第835號判例。上訴人為警政機關退休人員,依照行政院台72經116號函釋意旨所適用之經濟部公私事業機關相同,應有一體適用。上訴人領得之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具有強制儲蓄之性質,且為國家照顧退休公務員之保障,應免稅。又國家尚有部分應發之退休金未發給上訴人(20多個基數之金額),自不能再行對退休金之優惠利息課稅。

又遍觀所有法令,均無退休金儲蓄所生孳息應課稅之規定。被上訴人又將上訴人移送強制執行,使上訴人受到虐待、侮辱、妨害自由等精神打擊,生病醫治而受莫大的損害,應由被上訴人負民刑事責任云云,提起上訴。經核均屬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問題,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高 啟 燦法 官 吳 錦 龍法 官 黃 合 文法 官 林 茂 權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5-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