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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裁聲字第 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聲字第00001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縣政府間級俸事件,聲請更正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鈞院92年度裁字第1519號裁定理由所稱聲請人遲至91年8月7日始提起再審之訴,為顯然之錯誤,因鈞院91年度判字第785號係於91年5月16日作成,鈞院不可能於未收受聲請人之再審狀,即已作成駁回再審之判決,為此聲請更正等語。

二、本院查:本院92年度裁字第1519號裁定,係針對聲請人不服本院87年度判字第195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所為之裁定。

與本院91年度判字第785號判決無關,故聲請意旨所稱顯屬誤解。是以本院92年度裁字第1519號裁定理由所載聲請人遲至91年8月7日始提起再審之訴,並無錯誤,經核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陳 秀 美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秀玲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