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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裁聲字第 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聲字第00005號聲 請 人 台灣泰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劉致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間聲請准予暫停行政訴訟程序之進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本案產品由8533節稅則改列8536節稅則,予以核課百分之7.5稅率之關稅,此等作法違反資訊科技產品協定,美國政府已正式通知我國,將於該協定委員會議中,提案討論。另美國政府亦向世界關務組織聲請對本案產品稅則分類進行解釋,為此聲請暫停鈞院9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之審理及判決,迨上開國際組織作成裁決後,再就該案審理及判決,以免判決結果與國際協定解釋牴觸等語。經查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5節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並無聲請國際組織解釋得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故本件聲請意旨以此聲請暫停訴訟程序,於法自屬無據。況聲請人已將前述國際組織所做之裁決陳報本院在案,聲請事由已不存在,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院93年度簡上字第152號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業另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綠 星

法 官 陳 秀 美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