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聲字第00007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違章建築事件,聲請更正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裁判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本院93年度裁字第1008號)所載聲請人之父親趙水已領取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老梅(公一)公園開闢工程補償費及違建等事實,和聲請人無關。聲請人所有房屋位於臺北縣○○鄉○○村○○○段105之10、105之43建地上,房屋面積1樓為601.65平方公尺。聲請人並無違建之事實,請裁定更正原裁定等語。
三、本院查:本件原裁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吳 錦 龍法 官 侯 東 昇法 官 林 茂 權法 官 鄭 小 康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