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裁聲字第 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聲字第00008號聲 請 人 台灣泰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劉致慶律師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暫停行政訴訟程序之進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相對人違反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藉由將系爭產品由8533節稅則改列入8536節稅則,予以核課7.5%稅率之關稅,已違反資訊科技產品協定(Infro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下稱ITA,係我國以WT0會員所簽署之國際協定)。對此,民國(下同)93年4月下旬召開之ITA委員會議中,就我國海關違反ITA,拒絕給予聲請人所進口之Polyswitch高分子正溫度係數熱敏電阻產品零關稅待遇一事,正式提案討論。另美國政府亦已於93年3月5日正式向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下稱WCO)聲請對系爭產品之稅則分類進行解釋,並已將該議題列入同年5月6日至19日召開之第33屆Harmonized System Committee會議議程中,預計將作成裁決。我國目前雖因國際政治因素尚未成為WCO會員國,但我國採行HS多年,所有進口貨物之稅則均依HS Code核定,而WC0係掌管HS Code解釋適用之最高權威機構,故我國所為之稅則分類,自不應與WCO所為之稅則分類相牴觸。為此聲請暫停本院93年度簡上字第186號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之審理及判決,迨上開國際組織作成裁決後,再就該案審理及判決,以免判決結果與國際協定解釋牴觸等語。

二、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78條及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1條、第185條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以㈠裁判以其他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行政訴訟法第177條)㈡受理訴訟之權限見解與普通法院有異者(行政訴訟法第178條)㈢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民事訴訟法第181條)㈣受告知訴訟人未參加訴訟前(民事訴訟法第185條)等事由為限。查本件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持之理由,與上開法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無一相符。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本院93年度簡上字第186號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業經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法 官 楊 惠 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