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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判字第 1641 號判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5年度判字第01641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23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引證之日本案件未經過日本專利機關及我國專利機關審查,在我國應沒有專利權。上訴人申請之「熱能抽出型冷凍室」新型專利案(下稱系爭案)之外層隔熱包覆可以阻隔外部環境熱能流入,增進降溫冷凍功效,具有進步性,被上訴人引證之日本案件並無此項設施。另外,系爭案之外層隔熱包覆完全包圍熱能抽出層,熱能抽出層又完全包圍內層冷凍室,提高降溫冷凍功效,具有進步性,構造特徵與習用冷凍空調管路顯不相同,並非簡易變化,即使熟習本項技術者仍必須很謹慎很努力才能完成,並非能輕易完成,所以系爭案並無發生被上訴人審定當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情況。為此,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二、被上訴人則以:按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即不具新型專利進步性要件,此乃系爭案審查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98條第2項所明定,不問該等既有技術是否為專利前案、期刊或論文,故引證之日本前案是否具有專利權,並未影響其公開在先之事實,此可由卷附引證案「特開平00-000000」及「特開平00-000000」特許公報所揭公開日期得到印證,該二引證前案公開日期皆為87年2月13日,早於系爭案申請日90年8月22日。又引證案所揭示之氣化冷卻裝置,由冷卻流體供給管將冷卻流體注入外套部,在外套部內氣化吸收熱能,再藉由真空泵浦經由氣體吸引管抽出,以降低反應容器內部溫度之冷凍功效,與系爭案於熱能抽出層之一端連接真空抽引機以製造真空環境,另端連接注水器,當注水器注入水分到熱能抽出層,在真空環境下氣化為水蒸氣,吸收熱能由真空抽引機抽出,以降低內層冷凍室溫度之冷凍功效大致相當,彼此之技術特徵皆係利用液體氣化吸收熱能,至於系爭案以外層隔熱包覆熱能抽出層及以熱能抽出層包圍冷凍室,則係習用冷凍空調管路外部隔熱包覆構造特徵之簡易變化,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故系爭案不具進步性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引證案雖未請求審查,但已公開,此由卷附引證案之「公開特許公報」已載明公開日,可以得知,自足為核駁系爭案之依據。次查,引證案所揭示之氣化冷卻裝置,由冷卻流體供給管將冷卻流體注入外套部,在外套部內氣化吸收熱能,再藉由真空幫浦經由氣體吸引管抽出,以降低反應容器內部溫度之技術特徵及功效,與系爭案於熱能抽出層之一端連接真空抽引機以製造真空環境,另端連接注水器,當注水器注入水分到熱能抽出層,在真空環境下氣化為水蒸氣,吸收熱能由真空抽引機抽出,以降低內層冷凍室溫度之技術特徵及功效相當,二者皆為氣化吸熱;至於系爭案以外層隔熱包覆熱能抽出層及以熱能抽出層包覆冷凍室,僅為習用冷凍空調管路外部隔熱包覆之構造特徵之簡易變化,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改變完成,未增進功效,不具進步性。從而,被上訴人以系爭案有違專利法第98條第2項進步性之規定,而為應不予專利之處分,洵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四、本院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系爭案核駁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暨第98條第1項所明定。惟其新型如「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8條第2項所明定。上訴人於民國90年8月22日以「熱能抽出型冷凍室」向被上訴人申請新型專利,經被上訴人編為第00000000號予以審查,不予專利。上訴人不服,申請再審查,案經被上訴人於92年10月16日以(92)智專3(3)05052字第0922104630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應不予專利之處分,上訴人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系爭「熱能抽出型冷凍室」新型專利申請案,主要特徵係於熱能抽出層之一端連接真空抽引機以製造真空環境,另端連接注水器,當注水器注入水分到熱能抽出層,在真空環境下氣化為水蒸氣,吸收熱能由真空抽引機抽出,以降低內層冷凍室溫度者。而引證案所揭示之氣化冷卻裝置,由冷卻流體供給管將冷卻流體注入外套部,在外套部內氣化吸收熱能,再藉由真空幫浦經由氣體吸引管抽出,以降低反應容器內部溫度之冷凍功效。是引證案所揭示之技術特徵及冷凍功效與系爭案大致相當,至於系爭案以外層隔熱包覆熱能抽出層及以熱能抽出層包圍冷凍室,則係空間、構造上之簡易變化,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改變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系爭案自不具進步性,被上訴人以系爭案有違行為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而為不予專利之處分,訴願決定予以維持,均無不合,原審併予維持,並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略以:引證案未經過日本專利機關及我國專利機關審查,在我國應無專利權可言;系爭案之外層隔熱包覆完全包圍熱能抽出層,熱能抽出層又完全包圍內層冷凍室,提高降溫冷凍功效,具有進步性,非熟習本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並無違行為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云云。惟按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即不具新型專利進步性之要件,為行為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所明定,自不問該既有技術是否具有專利權及是否經我國專利機關審查,查卷附引證案所刊之日本公開特公報之公開日為1999年8月27日,既早於系爭案申請日民國90年8月22日,則引證案自屬,申請前既有之知識。次查系爭案以外層隔熱包覆熱能抽出層包圍冷凍室,乃係習用空調管路外部隔熱包覆構造特徵之簡易變化,自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改變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自不具新型專利之進步性要件,是原判決維持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於法既無不合,上訴論旨所執前詞指摘其為不當,聲明廢棄原則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陳 秀 美法 官 劉 鑫 楨法 官 梁 松 雄法 官 劉 介 中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申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