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判字第 1925 號判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5年度判字第01925號上 訴 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訴訟代理人 林鎰珠律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乙○○

參 加 人 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966號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㈠、原審判決第14頁第2點以因證據6說明書第9頁記載,不限定動葉與靜葉單層對單層之搭配,可變更設計為多層動葉對多層靜葉的搭配、單層靜葉對多層動葉或多層靜葉對單層靜葉,而論系爭案不具新穎性。惟查原判決並未詳查,而係依據不相同之技術文件而為不具新穎性之判斷,判斷顯然違反法則。蓋以證據6之揭示,僅係於扇葉下風處設置導流裝置,導流裝置與扇葉形狀相似,以馬達驅動之動葉與靜葉等等。惟證據6並未有如系爭案第3圖所明示之動翼組殼套及磁極川、線圈及電路板,亦無如系爭案之定子組,其亦無系爭案之穿設軸承將心軸穿過軸承而穿樞於軸套並加以緊固。系爭案顯然係一完整之可行技術,與證據6之陳述技術並不相同,實不能以證據6之內容作為判斷系爭案不具新穎性之依據。㈡、原審判決第14頁第3點以因證據6第7(a)圖及第8圖中亦有相同之技術包括具有反向葉片之靜翼組及具有順向葉片之動翼組之揭露,且第8圖之亦有定子組之磁極片、線圈及電路板以軸套加以穿設,軸套中設置軸承,使動翼組之殼套底端新設置的心軸可穿過軸承而穿樞於軸套中,另一動翼組之殼套上設置軸座,使心軸可插設迫入軸座中加以緊固等構造,而認系爭案不具新穎性。惟查證據6所揭示之驅動裝置僅為一般馬達,證據6之圖8亦僅認扇葉可供一般馬達之心軸固設,均未有如系爭案第3圖所示之無刷直流風扇,於動翼組中設置定子組,以磁極片、線圈及電路板以軸套加以穿設,軌套中設置軸承,以殼套底端所設置之心軸可穿過軸承而穿樞於軸套中,並插設迫入軸座並加以緊固。證據6與系爭案係完全不相同之個別案件,不應持以據為系爭案不具新穎性之判斷。㈢、原異議案所提出之證據2及證據3,係屬理論陳述之方式,乃動翼與靜翼排列組合與氣流流動之理論陳述,與具體可行之技術陳列之間具有若大之差異。系爭案將實際具有增加氣流散熱功效之結構揭示,與證據2及證據3僅為理論陳述,具有極大差異。又證據5所指其書中之所有形態中,並無如系爭案「動翼-靜翼-動翼」之形翼配置,從證據5中完全無法得知如系爭案之配置方式,系爭案顯然具有合於產業實用之進步性,應核予專利,殆無疑義。原審對於系爭案不具新穎性之認事用法顯然違誤,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違法。為此,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二、被上訴人則以:查證據6於第7A圖及第8圖揭示外殼體中設置複數層扇葉,複數層扇葉包括靜翼組及組裝於靜翼組上、下側之動翼組結構,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之技術內容相同,另在證據6第7A圖及第8圖亦有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之靜翼組設反向葉片,動翼組設順向葉片;證據6第8圖揭示動翼組包含磁極片、線圈及電路板經軸套組裝,動翼組與靜翼組以心軸穿套組合,證據6已有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5項所載之實質相同技術內容,故系爭案於申請專利範圍所述之技術已為證據6所揭露,證據6申請在先,並經公告在案,系爭案自不具新穎性,上訴理由不足採信。又查證據2揭示複數層扇葉包括具有反向葉片之靜翼組及靜翼組上側之動翼組具有順向葉片,證據3揭示複數層扇葉包括具有反向葉片之靜翼組及靜翼組下側之動翼組具有順向葉片,證據5揭示每一組葉輪之前均設有導葉片,或置於動葉輪之後,對於熟習該項技術者可輕易利用證據2、3、5之技術內容完成系爭案之專利特徵,即設置複數層扇葉,複數層扇葉包括靜翼組及組裝於靜翼組上、下側之動翼組結構,系爭案自不具進步性。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附屬項所載之技術內容亦為證據2、3、5或一般馬達定子結構之簡易轉用,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亦不具進步性等語,資為抗辯。

三、參加人參加意旨略謂:㈠、上訴理由主張證據6不得作為判斷系爭案不具「新穎性」之依據,乃以:「證據6並未有如系爭案第3圖所明示之動翼組殼套及磁極片、線圈及電路板,亦無如系爭案之定子組,亦無如系爭案之穿設軸承將心軸穿過軸承而穿樞於軸套並加以緊固。系爭案顯然係一完整之可行技術,與證據6之陳述技術並不相同」及「證據6所揭示之之驅動裝置僅為一般馬達,證據6之圖8亦僅認扇葉可供一般馬達之心軸固設,均未有如系爭案第3圖所示之無刷直流風扇,於動翼組中設置定子組,以磁極片、線圈及電路板以軸套加以穿設,軸套中設置軸承,使殼套底端所設置的心軸可穿過軸承而穿樞於軸套中,並插設迫入軸座並加以緊固」云云。查上訴人於被上訴人依法通知其針對異議理由答辯時,並未依限答辯,而前開理由與其起訴所主張者完全相同,僅對於業經原審判決予以論述不採之事由再予爭執,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要難謂為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況如前開所述,新型專利案是否不符合專利要件之事證,核屬事實認定問題,事實審法院有衡情斟酌之權,苟已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未違背論理法則或經驗法則,不得遽指為違法。㈡、上訴理由另主張:證據2、3係屬理論陳述之方式,乃動翼與靜翼排列組合與氣流流動之理論陳述,與具體可行之技術陳列之間具有偌大之差異。系爭案將實際具有增加氣流散熱功效之結構揭示,與證據2、3僅為理論陳述,具有極大差異;又證據5並無系爭案「動翼-靜翼-動翼」之形翼配置云云。前開理由與其起訴所主張者完全相同,係屬有關進步性之主張。查系爭案與證據6所揭露者相同,原審判決認系爭案已擬制喪失新穎性,因此有關進步性之爭執,即未予論述。事實上,前開主張皆與事實不符,參加人已於原審提出詳細說明。敬請駁回上訴人之訴。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查被上訴人以證據6於第7A圖及第8圖揭示外殼體中設置複數層扇葉,複數層扇葉包括靜翼組及組裝於靜翼組上側、下側之動翼組結構,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技術內容相同;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之靜翼組設反向葉片、動翼組設順向葉片,在證據6第7A圖及第8圖中亦有相同之技術揭露;第4、5項所述之動翼組之殼套中可設置包含磁極片、線圈及電路板之定子組結構;定子組之磁極片、線圈及電路板以軸套加以穿設,軸套中設置軸承,使動翼組之殼套底端所設置的心軸可穿過軸承而穿樞於軸套中,另一動翼組之殼套上設置軸座,使心軸可插設迫入軸座中加以緊固等構造,在證據6亦有實質相同技術內容之揭示,故系爭案於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技術已為證據6所揭露,證據6申請在先,並經公告在案,系爭案自不具新穎性,是被上訴人關於新穎性之認定,,於法並無不合。至上訴人主張並無可採,茲說明如下:⒈本件應先予說明者,申請專利是否具進步性,應於其具新穎性(包括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後,始有審查之必要,其不具新穎性者(包括擬制喪失新穎性者),無須再審查其進步性,被上訴人先審查系爭案不具進步性,復審查系爭案不具新穎性,其在審查順序上,雖失之不經濟,惟既得出系爭案不具新穎性之結論,則此不致影響原處分之效力。是本件關於進步性之爭執,不予論述。⒉按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認定,係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所載與擬制的先前技術即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為比對。查本件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1項,係一種具複層式扇葉之散熱器結構,其係具有外殼體10,外殼體10中設置容置槽11,容置槽11中設置底座13,其特徵在於:外殼體10中設置複數層扇葉,複數層扇葉包括靜翼組20及組裝於靜翼組20上側、下側之動翼組30及50結構,其技術特徵即在於所謂「複數層扇葉」,「動翼30-靜翼20-動翼50」之組合,惟查依證據6說明書第9頁所記載,該案並不限定動葉與靜葉單層對單層的搭配,可變更設計為多層動葉對多層靜葉的搭配、單層靜葉對多層動葉或多層靜葉對單層靜葉。圖7舉了三種多層式的增壓的扇框結構,其(a)為一靜葉設計於二動葉間;(b)為一動葉設計於二靜葉之間;(c)為動葉靜葉各二層交互重疊,而圖8為圖7(a)的立體圖,此有證據6附於原處分卷可參,是系爭案構成及其實施之必要技術內容、特點與證據6(尤指第8圖)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並無差別,是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⒊另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3項所述之靜翼組設反向葉片、動翼組設順向葉片,而在證據6第7(a)圖及第8圖中亦有相同之技術包括具有反向葉片之靜翼組及具有順向葉片之動翼組之揭露;至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4、5項所述之動翼組之殼套中可設置包含磁極片、線圈及電路板之定子組結構;定子組之磁極片、線圈及電路板以軸套加以穿設,軸套中設置軸承,使動翼組之殼套底端所設置的心軸可穿過軸承而穿樞於軸套中,另一動翼組之殼套上設置軸座,使心軸可插設迫入軸座中加以緊固等構造,在證據6第8圖亦有實質相同技術內容之揭示,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之各附屬項亦均不具新穎性。綜上所述,上訴人之主張,尚非可採,被上訴人認系爭案有審定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之1不予專利之事由,就參加人之異議申請為成立之審定,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因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五、本院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但因研究、實驗而發表或使用,於發表或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新型專利者,不在此限。二、申請前已陳列於展覽會者。但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於展覽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不在此限。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新型專利。但其申請人與申請在先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人相同者,不在此限。」、「公告中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第97條至第99條規定者,得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備具異議書,附具證明文件,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為系爭案審定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規定、第98條之1、第102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前於民國90年3月30日以「具複層式扇葉之散熱器結構」,向被上訴人申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案),經被上訴人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於91年5月3日審定准予專利。公告期間,榮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原公司)於91年8月23日,引證五洲出版社於79年6月出版之「通風機與泵之設計」教科書第26頁(下稱證據2)及第25頁(下稱證據3)影本,被上訴人對第00000000A01號申請案專利核駁審定書影本及核駁引證之78年2月出版之「流體機械」一書(下稱引證5)影本,88年3月2日申請,91年5月2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風扇增壓導流裝置」專利案(下稱證據6),以系爭案違反審定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及第98條之1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嗣榮原公司因公司合併而消滅,由合併後存續之參加人又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案經被上訴人審查,於92年9月8日以(92)智專3(2)04024字第0922090602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查系爭「具複層式扇葉之散熱器結構」新型專利案,具有外殼體,外殼體中設置容置槽,容置槽中設置底座,其特徵在於:外殼體中設置複數層扇葉,複數層扇葉包括靜翼組及組裝於靜翼組上側、下側之動置組及結構,亦即由「動翼-靜翼-動翼」之組合構複數層扇葉;次查證據2、3揭露「動翼-靜翼」、「靜翼-動翼」、「靜翼-動翼-靜翼」之組合態樣,證據5則揭露「動翼-靜翼」、「靜翼-動翼」之組合,另查證據6揭示外殼體中設置複數層扇葉,複數層扇葉包括靜翼組及組裝於靜翼組上、下側之動翼組結構,與系爭案之技術內容相同,而證據6之靜翼組設反向葉片,動翼組設順向葉片,動翼組包含磁極片、線圈及電路板經軸套組裝,兩組以心軸牽套組合,均已揭示系爭案之技術內容,系爭案不具新穎性,被上訴人以系爭案有行為時專利法第98條之1不予專利之事由,而為異議成立,系爭案不予專利之審定處分,訴願決定予維持,均無不合,原審併予維持,並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上訴論旨略以:證據6僅為扇葉下風處設置導流裝置,以馬達驅動之動葉與靜葉,並未揭示如系爭案所示之明確具體技術手段,自不得作認定系爭案不具「新穎性」之依據;又證據2、3之通風機與泵之設計,及證據5之流體機械,皆僅屬扇葉形式可能配置之理論介經,並未顯示系爭案之形翼配置形式,尚難該等證據之組合輕易完成系爭案專利特徵云云。惟查證據6除揭示外殼體中設置複數層扇葉,複數層扇葉包括靜翼組及組裝於靜翼組上、下側之動翼組結構與系爭之技術內容相同外,另揭示系爭案專利範圍之靜翼組設反向葉片,動翼組設順向葉片,動翼組包含磁極片、線圈及電路板軸套組裝,動翼組與靜翼組以心軸穿套組合,故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技術已為證據6所揭露,系爭案自不具新穎性;次查證據2揭示複數層扇葉包括具有反向葉片之靜翼組及靜翼組上側之動翼組具有順向葉片,證據3揭示複數層扇葉包括具有反向葉片之靜翼組及靜翼組下側之動翼組具有順向葉片,證據5揭示每一組葉輪之前均設有導葉片,一般熟習該項技術者可輕易利用證據2、3、5之技術內容完成系爭案之專利特徵,故系爭案不具進步性;綜上各點,上訴論旨所指均無可採,其據以指摘原判決為不當,聲明廢棄原判決,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陳 秀 美法 官 劉 鑫 楨法 官 梁 松 雄法 官 劉 介 中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6-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