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5年度判字第00789號上 訴 人 承佑文化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 表 人 張盛和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85年10月間進貨新臺幣(下同)1,450,000元(不含稅),未依法取得憑證,而以非交易對象涉嫌虛設行號之強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強笙公司,86年4月更名為強榮生企業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3紙,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經原處分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嗣由被上訴人承受其營業稅業務)查獲,核定上訴人虛報進項稅額72,500元,除補徵稅款72,500元(上訴人已於89年5月15日繳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之罰鍰217,500元(計至百元止)。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之業務係單純從事電視、電影節目之製作,除該等節目之男、女主角或主持人等演員由上訴人邀聘擔任外,其他相關節目之錄影、錄音、製作、錄製、拍攝工作乃全數外包其他相關廠商代為承辦處理。84年11月至85年10月間,上訴人承攬臺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視公司)定作之「濟公」電視連續劇,將該等節目之攝影、燈光及架設、電腦特效、場景搭攝、剪輯、乾冰特效等工作委託強笙公司、喜來喜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強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及將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喜來喜、強聲、將慶公司)聯合承攬辦理。當時主要接洽對象即喜來喜公司負責人王陳美月之女兒王小蓮,伊聲稱強笙等4家公司均為關係企業,該4家公司平日業務均由王陳美月統籌辦理,上訴人雖僅與喜來喜、強聲、將慶3家公司簽訂「合約書」,然上開節目之攝影等工作,實際上係由包括強笙公司在內之強笙等4家公司共同承作,上訴人已交付承攬報酬與強笙等4家公司,上開節目亦已錄製完成。縱使強笙等4家公司於承攬上訴人所交付之工作,再轉包與第三人公司承作而未親自完成,亦為強笙等4家公司內部情事,其有否逃漏稅捐,均與上訴人無涉。上訴人依法取得強笙等公司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並無疏失,被上訴人予以補稅處罰,即有不合。為此訴請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上訴人則以:查強笙公司之虛設人劉燦輝業經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249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在案。依該判決之記載,強笙公司係以虛進虛銷開立發票互抵之虛設行號,其無銷貨事實,上訴人自無可能與該公司有交易之事實。原處分機關就上訴人提示之進、銷貨等帳冊資料,審認上訴人有進貨事實,惟查無上訴人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營業人,故上訴人虛報進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之違章事實甚明。原處分機關追補所漏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並無不合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結果,以:按「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分別為營業稅法第15條、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所明定。本件上訴人上開違章事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及上訴人前負責人邱清瀨89年4月7日於原處分機關稽核科所作之談話時自承系爭發票係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並出具聲明書承諾願繳清本稅及罰鍰,此有上訴人筆錄及其聲明書等資料影本附案可稽。次查強榮生企業有限公司於85年3月設立名稱為強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地址為臺北市○○○路...登記負責人為孫伯堅,86年4月變更為強榮生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劉燦輝遷本轄新莊市...至87年3月起擅自歇業,取得涉嫌虛設行號將慶、上等好...及本案涉案佳萬年、鑽聲國際...等公司進項憑證計140,362,155元,虛報進項稅額扣抵營業稅7,018,108元,顯無進貨事實,同期間虛開發票銷售額計154,518,045元,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達7,725,911元等情,有被上訴人調檔電腦查核資料可按。足證強笙公司係以虛進虛銷開立發票互抵之虛設行號,上訴人於原處分機關談話時自承伊與強笙公司無真實交易,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其聲請傳訊證人王俊雄、王鳳蓮,因事證已臻明確,且上訴人迄未能提出其付款給強笙公司之證明,本件上訴人以非交易對象虛設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之違章事實甚明,原審法院認無傳訊該2證人之必要。從而,被上訴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核定補徵所漏營業稅額72,500元(上訴人已於89年5月15日繳納),並以上訴人於原處分機關談話時已自承違章之事實,及繳清系爭營業稅,乃依財政部83年7月9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釋意旨,從輕按上訴人所漏稅額處3倍之罰鍰計217,500元(計至百元止),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稱妥適等為其判斷之基礎,而以上訴人之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五、本院查:原判決記載:「強榮生公司於85年3月設立名稱為強笙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地址為臺北市○○○路...登記負責人為孫伯堅,86年4月變更為強榮生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劉燦輝遷本轄新莊市...至87年3月起擅自歇業,取得涉嫌虛設行號將慶、上等好...及本案涉案佳萬年、鑽聲國際...等公司進項憑證計140,362,155元,虛報進項稅額扣抵營業稅7,018,108元,顯無進貨事實,同期間虛開發票銷售額計154,518,045元,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達7,725,911元等情,有被上訴人調檔電腦查核資料可按。足證強笙公司係以虛進虛銷開立發票互抵之虛設行號」,所依據之被上訴人調檔電腦查核資料係上訴人與強榮生公司間關於系爭發票之明細,該資料僅顯示上訴人向強榮生公司取得系爭發票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尚不足據以認定所載強笙公司係虛設行號等事實,惟查上開記載係摘自臺北縣稅捐稽徵處87年11月2日87北縣稅聯字第43548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事實欄。該刑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2492號刑事判決在案。該判決事實欄記載:「劉燦輝與自稱『林武三』之成年男子2人,利用張文士、何鋕揚、王俊雄、王陳美月、王鳳蓮等人貪圖每月5,000元利益之弱點,劉燦輝、『林武三』分別與張文士、何鋕揚、王俊雄、王陳美月、王鳳蓮等人共同基於概括犯意,使用人頭成立公司,並虛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交付他人,而有左列犯行:甲、(一)張文士明知『林武三』所取得身分證之『王建民』...及王陳美月等人均未參與公司設立,亦未實際繳納股款,竟與劉燦輝、『林武三』等人連續於...以張文士為公司負責人,王建民...為...公司之股東等不實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因而順利虛設博方公司、興鑽公司、上等好公司、慶賓公司...(二)何鋕揚明知『林武三』所取得身分證之『林家寬』...等人均未參與公司設立,亦未實際繳納股款,竟與劉燦輝、『林武三』等人連續於...以何鋕揚為公司負責人,林家寬...各為...公司之股東等不實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因而順利虛設何鋕揚公司、鑽聲公司、何金志公司、鋕揚公司...(三)劉燦輝明知『林武三』所取得身分證之『李三福』...等人均未參與公司設立,亦未實際繳納股款,竟與『林武三』連續於...,以劉燦輝為公司負責人,李三福...等人分別為...公司之股東等不實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因而順利虛設祁年旺公司、永時好公司、強榮生公司及昇靖公司...(四)王俊雄明知『林武三』所取得身分證之王陳美月、王鳳蓮...等人均未參與公司設立,亦未實際繳納股款,竟與劉燦輝、『林武三』連續於...以王俊雄為公司負責人,王陳美月、王鳳蓮...為...公司之股東等不實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因而順利虛設強聲公司、雄輝公司...(五)王陳美月明知『林武三』所取得身分證之王俊雄、王鳳蓮...未參與公司設立,亦未實際繳納股款,竟與劉燦輝、『林武三』等人於...以王陳美月為公司負責人,王俊雄、王鳳蓮...為...公司之股東之不實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因而順利虛設喜來喜公司...(六)王鳳蓮明知『林武三』所取得身分證之『孫伯堅』...未參與公司設立,亦未實際繳納股款,竟與劉燦輝、『林武三』等人於...以王鳳蓮為公司負責人,王俊雄...為公司之股東之不實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因而順利虛設喜來喜公司...乙、劉燦輝與『林武三』分別與張文士、何鋕揚、王俊雄、王陳美月、王鳳蓮等人分別設立上開博方公司...強榮生公司...等公司,復明知該等公司並無真正營業,竟仍於公司獲准成立後,推由劉燦輝與『林武三』分別於...各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分別申請博方公司...強榮生公司...等公司之營利事業設立登記,及由劉燦輝、張文士、何鋕揚、王俊雄、王陳美月、王鳳蓮等人分別向上開各該公司設籍所在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公司之稅籍登記,並領用統一發票...丙、(一)張文士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博方公司及興鑽公司、慶賓公司、上等好公司均未營業,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與劉燦輝、『林武三』共同基於概括犯意:⑴...⑵復自85年5月間起自85年9月間止...由『林武三』以興鑽公司名義,連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強榮生公司等虛設之公司做為進項憑證...⑶續自85年6月間起至85年9月間止...由『林武三』以上等好公司名義,連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強榮生公司等虛設之公司做為進項憑證...⑷又自85年1月間起,至85年6月間止...由『林武三』以慶賓公司名義,連續填製...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強榮生公司...等虛設之公司做為進項憑證...(二)劉燦輝為商業會計法第四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祈年旺公司、永時好公司、強榮生公司、昇靖公司均未營業,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與『林武三』共同基於概括犯意:⑴自85年1月間起,至86年8月間止...由『林武三』以祈年旺公司名義,連續虛偽填製....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強榮生公司等虛設之公司做為進項憑證...⑵...⑶續自85年5月間起,至87年1月間止,...由『林武三』以強榮生公司或強笙公司名義,連續虛偽填製...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分別交付...何鋕揚公司...做為進項憑證,總計22張,銷售金額達4,034,564元...⑷又自86年10月間起,至87年2月間止...由『林武三』以昇靖公司名義,連續虛偽填製...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強笙公司...等虛設之公司做為進項憑證...
(三)何鋕揚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何鋕揚公司、鑽聲公司、何金志公司、鋕揚公司均未營業,亦皆無實際交易行為,竟與劉燦輝及『林武三』共同基於概括犯意:⑴自86年4月間起至86年6月間止,...由『林武三』以何鋕揚公司之名義,連續虛偽填製...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強榮生公司等虛設之公司做為進項憑證...⑵復自86年5月間起,至86年12月間止...由『林武三』以鑽聲公司之名義連續虛偽填製...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強笙公司...等虛設之公司做為進項憑證...⑶續自86年5月間起,至87年11月間止...由『林武三』以何金志公司之名義連續虛偽填製...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強笙公司...等虛設之公司做為進項憑證...⑷又自86年11間起,至87年2月間止...由『林武三』以鋕揚公司之名義連續虛偽填製...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強笙公司...等虛設之公司做為進項憑證...」。其理由欄記載:「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劉燦輝固坦承其確應『林武三』之人要求,而擔任前開...強榮生公司...之負責人;訊之上訴人即被告張文士、何鋕揚、王俊雄、王陳美月、王鳳蓮等人固亦承認渠等係因貪圖每月可自被告劉燦輝處支領5,000元不等之對價,而應允提供身分證件而擔任前開博方公司...等公司之負責人一職,以及被告等人均不否認曾經至上開各該公司設籍所在之稅捐稽徵機關簽字,被告劉燦輝另指稱上開公司使用統一發票之事情均由『林武三』處理等情,惟被告劉燦輝、張文士、何鋕揚、王俊雄、王陳美月、王鳳蓮等人均否認有何違反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辯稱:不知『林武三』事後有請領統一發票,並開立暨交付予其他虛設之公司行號等情事云云。惟查:(一)被告王陳美月、王俊雄、王鳳蓮、張文士、何鋕揚等人於偵查、原審中已分別坦承渠等貪圖劉燦輝應允給付每月5,000元之報酬,而擔任前開...公司等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渠等並未出資、管理各該公司事務,『各公司所使用之統一發票係渠等與劉燦輝去請領,並交予劉燦輝...實際上是劉燦輝簽發交予他人』等語;被告劉燦輝亦於原審訊問時承認其均經『林武三』之指示即至稅捐稽徵機關請領統一發票,前述王陳美月、王俊雄、王鳳蓮、張文士、何鋕揚等人請領所得之統一發票均為『林武三』處理、使用等語;被告劉燦輝、王陳美月、王俊雄、王鳳蓮、張文士、何鋕揚等人均於原審訊問時自承與上述...公司等公司之股東王建民...等人均不認識各節,則被告王陳美月、王俊雄、王鳳蓮、張文士、何鋕揚等人明知劉燦輝及『林武三』設立公司並無真正營業,竟為取得被告劉燦輝及『林武三』每月5,000元之利益,同意出名擔任公司負責人,並辦理領用統一發票之手續俾可請領統一發票供劉燦輝及『林武三』使用,顯見被告張文士、何鋕揚、王陳美月、王鳳蓮、王俊雄等人分別與被告劉燦輝、『林武三』間,確有共同虛設行號制作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他人之犯意聯絡無疑,被告張文士、何鋕揚、王陳美月、王鳳蓮、王俊雄所辯,均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二)再證人王建民...於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談話時已陳稱:渠等並不知擔任...等公司股東之情事,嗣證人王建民...於原審訊問時一致結證稱:未參與設立或出資加入上開各該公司等情,其餘證人張啟致...等人雖經原審傳喚未到庭,但被告王陳美月、王俊雄、王鳳蓮、張文士、何鋕揚、劉燦輝均已供承渠等與上開證人並不相識,亦未曾謀面,顯見王建民等人雖曾掛名股東,但均係遭冒名登記至明。(三)此外,有關被告劉燦輝與『林武三』以被告張文士為負責人,王建民...之股東...向...申請設立登記,再以各該公司名義,於...申領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統一發票使用等情,有強榮生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聯合作業審查核准通知書、經濟部公司執照、被告張文士、王陳美月、王俊雄、王鳳蓮、何鋕揚、劉燦輝等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及臺北縣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89年1月24日北稅莊(一)字第01972號函等在卷足考。又『林武三』及被告劉燦輝、張文士、王陳美月、王俊雄、王鳳蓮、何鋕揚等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交付予...虛設公司作為進項憑證等情,亦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等附卷足憑。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劉燦輝、張文士、何鋕揚、王陳美月、王俊雄、王鳳蓮等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而判處劉燦輝有期徒刑1年2月。張文士、何鋕揚、王陳美月、王俊雄各處有期徒刑8月,均緩刑5年。王鳳蓮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劉燦輝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291號裁定以其上訴未敘述理由而駁回確定,其餘則查無上訴資料。依上開刑事判決所載該案刑事被告之供詞及證人王建民等人之證詞及各該虛設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設立登記查簽表、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聯合作業審查核准通知書、經濟部公司執照、該刑事被告國民身分證影本、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等證據,參以上訴人前負責人邱清瀨於原處分機關談話時自承與強笙公司無真實交易及上訴人出具之聲明書,原判決認定強笙公司係以虛進虛銷開立發票互抵之虛設行號,上訴人前負責人於原處分機關談話時之自承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等情,尚無不合。強笙公司既係虛設行號,上訴人即無與之實際交易之可能,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於前述時間進貨1,450,000元(不含稅),未依法取得憑證,而以非交易對象涉嫌虛設行號之強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3紙,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72,500元,核定補徵稅款72,500元,並按所漏稅額處3倍之罰鍰217,500元(計至百元止),核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判決理由雖未盡完備,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人猶執詞主張前開自承事實,係受威脅利誘,並非事實云云,應無足採,被上訴人所為亦無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可言。又原審法院92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記載:「被告訴訟代理人:詳如答辯狀...」而被上訴人答辯狀亦載明所提證據含有前開邱清瀨於原處分機關之談話筆錄及上訴人之聲明書,是上開證據應屬業經言詞辯論者,上訴人稱未踐行言詞辯論程序云云,顯有誤會。至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合約書、付款簽收簿均無強笙公司參與,鍾田明之存摺提領現金情形,亦無從證明與強笙公司有實際交易。王鳳蓮、王俊雄係前述虛設行號集團之共犯,但非強笙公司之股東或負責人,且渠等於前開刑案偵查、原審中已分別坦承貪圖劉燦輝應允給付每月5,000元之報酬,而擔任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渠等並未出資、管理各該公司事務,顯無從證明強笙公司之業務情況,上訴人聲請渠等證明上訴人與強笙公司確有實際交易等節,原審法院認無傳訊必要,洵無不合。上訴人復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法 官 楊 惠 欽法 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