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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裁字第 123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23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中縣大雅鄉公所、臺中縣稅捐稽徵處間因工程受益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0270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明確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未指明具體情事者,其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工程受益費事件,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0270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查原裁定係以聲請人不服本院94年度裁字第968號裁定聲請再審,惟經核狀陳各節,並未表明該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其聲請於法不合,而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審等語。聲請人復聲請再審,其意旨略以:大雅鄉公所應依62年都市○○○○道路,並負有恢復原計畫之義務,返還其對國有財產局之承租地,並就拆除其合法建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仍係重覆前次再審聲請之主張,僅就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前程序相關事由一再爭執,並未對其所聲請再審之原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加以指摘,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法 官 楊 惠 欽法 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裁判案由:工程受益費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