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165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李逸洋上列當事人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8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44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論旨略謂:上訴人於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與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際並無重復領取之事實,應無溢領之可言。二申請案既均審核准許,何有溢領之問題。上述申請案均由里幹事代理填寫,難道里幹事明知故犯,原判決均未深究,徒認溢領之詞,其違法甚明。上訴人雖向二者分別領取,主辦單位不相隸屬,何來溢領,原判決誤認溢領,亦屬違法。上訴人於申請二者之津貼時,尚未領取任何一方之津貼,事後經審查核准,其過失之責不應由上訴人負擔云云。經核所述各節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林 清 祥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法 官 胡 國 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