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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裁字第 183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18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市政府間工程受益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90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具體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工程受益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4年度裁字第90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上訴人對92年度簡字第134號判決,就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部分所提上訴理由之一。先程序後實體為訴訟大原則,依訴訟慣例其訴訟程序違法者遑論其實體合法性如何,該判決當然無拘束可言,本件前審裁定首應審酌者,乃原審92年度簡字第134號判決是否有如上訴人所舉之訴訟程序違法情事,苟無,原裁定依法應詳闡其認定原審判決審判程序部分尚無違背法令之理由;但查原裁定除泛謂上訴人上訴理由未具原則性見解暨理由外,對上訴理由所指原審判決訴訟程序違法部分,未作明確之認定與論述,原裁定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次查上訴人除主張一審判決程序違法外,並對原審實體判決即系爭受益費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部分,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外,並詳述上訴具有原則性見解暨理由。詎原裁定視而未見,置之不理,顯有理由與主文矛盾、適用法規錯誤之違誤云云。本院經核其狀述理由,僅泛指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之再審事由,而對該裁定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及,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吳 明 鴻法 官 陳 秀 美法 官 劉 鑫 楨法 官 梁 松 雄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裁判案由:工程受益費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