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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裁字第 197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979號抗 告 人 歡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 送達處所相 對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凌忠嫄 送達處所

送達代

汐止市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申購統一發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謂:本件抗告人於民國(下同)92年9月間向相對人請購統一發票,相對人拒絕抗告人請領統一發票,並作成一拒絕抗告人請求之行政處分,抗告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幸蒙財政部以:「原處分撤銷」之訴願決定,撤銷相對人所作成之行政處分。抗告人復於93年再次發函向相對人請購統一發票,相對人以「抗告人涉嫌虛設行號,不宜准許繼續請購統一發票,但欠缺法令明文依據」等語,駁回抗告人請購統一發票之請求,探究該函之內容亦明白揭示:「相對人拒絕抗告人請購統一發票」,只是欠缺法源依據,依據吳庚大法官之見解、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及法治國權利保障原則,該函已屬駁回抗告人請購統一發票之行政處分,抗告人對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尚無不法,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三、相對人之抗辯意旨略謂:抗告人涉嫌申報不實進、銷項資料冒退營業稅,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搜索偵辦在案,得否繼續發售統一發票尚乏明文釋令依據,因事關納稅人權益及稅制之維護與合理性,相對人所屬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於93年10月18日以北區國稅瑞芳汐三字第0931018198號函陳報相對人,並副知抗告人。是上開函係經辦事件之進度通知,核非具體之行政處分,抗告人對上開函文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上即有未合,顯非適法,經訴願決定不受理及原裁定駁回,並無違誤等語,資為抗辯。

四、本院查:(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而此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本件抗告人前因申購統一發票事件,不服相對人所屬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93年3月8日北區國稅瑞芳汐三字第0931003975號函提起訴願,嗣經財政部93年8月20日台財訴字第09300268060號訴願決定略以:「本件相對人否准抗告人申購統一發票,僅函復略以抗告人涉嫌虛設行號前經檢調單位偵辦中,依財政部91年10月編印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應即予停售統一發票。經核上開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規定非屬法令依據,是本件原處分是否妥適?自非無重行審酌之餘地,爰將本件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嗣相對人所屬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於93年10月18日以北區國稅瑞芳汐三字第0931018198號函陳報相對人核示,並副知抗告人。抗告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提起行政訴訟。(二)、原裁定以相對人所屬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93年10月18日北區國稅瑞芳汐三字第0931018198號函,係就抗告人申請購買統一發票案件,因抗告人涉嫌虛設行號案件刻繫屬檢調單位偵辦中,得否繼續發售統一發票尚乏明文釋令依據,事關納稅人權益及稅制之維護與合理性,而向相對人請求核示,因此尚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即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訴願決定以上開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抗告人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乃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三)、本件相對人所屬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93年10月18日北區國稅瑞芳汐三字第0931018198號之請求核示函,係行政機關內部之請求核示函,尚非明確而具有法效性之行政處分,該函副知抗告人,僅係通知抗告人其請購統一發票事件,尚在請求核示中,並未直接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自不屬得對其提起撤銷訴訟之行政處分。而抗告人猶對之提起撤銷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抗告人在原審之訴為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謂相對人所屬瑞芳稽徵所汐止服務處93年10月18日北區國稅瑞芳汐三字第0931018198號之請求核示函係行政處分乙節,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綜上所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陳 秀 美法 官 劉 鑫 楨法 官 梁 松 雄法 官 劉 介 中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裁判案由:申購統一發票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