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918號上 訴 人 李麗琴即獨家貿易商行被 上訴 人 臺北縣政府代 表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98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事件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或本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本件上訴人未經申請廣告核准,於民國92年7月2日、7月10日分別在http://sh1.yahoo.edyna.com/e-beauty/news.asp、http://sh1.yahoo.edyna.com/e-beauty/news.asp?news_id=2079等網址刊載「死海天然礦鹽皂」化粧品廣告,其內容刊載:「獨家青春美人網,抗SARS用化學漂白水洗手??慘!!死海天然礦鹽皂,殺菌又瘦身,讚!!新臺幣(下同)180元(含稅金及運費)限200名」,又於92年7月18日在http://hi.beauty &clink=dmks/_r網址刊載「法國活性海藻塑身美體皂」,其內容刊載:「獨家青春美人網,法國活性海藻塑身美體皂,產品編號:SA-05,特價:NT620元‧‧‧本產品係健康的減肥輔助用品‧‧‧。」,又於92年9月30日在http://sh1.yahoo.edyna.com/e-beauty /idem_id=15951網址刊載「純天然防蚊防曬精油乳液」化妝品廣告,其內容刊載:「獨家青春美人網,純天然防蚊防曬精油乳液,產品編號:SP-07,特價:NT360元‧‧‧為預防登革熱、腸病毒、日本腦炎不可或缺的優質產品。」等文詞廣告,為屏東縣、苗栗縣、高雄縣及南投縣衛生局查獲函移被上訴人所屬衛生局查辦,經該局查證屬實,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92年11月14日以北府衛藥字第0920047994號、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及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分書,各處上訴人1萬元罰鍰,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
三、上訴意旨略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係32年前公告,而網路商店係近年才有,現行法令並無明文規範,亦尚無分級或相關規定,依法不應處罰,況且上開條例已不合時宜,臺北市政府取締化妝品違規廣告,早已不納入網路,何以臺北縣政府還罰單滿天飛。原審判決移花接木引用消保法所謂廣告之定義與範疇,完全錯誤,因為網路商店並非對不特定多數人開放,網路商店與實體商店無異,都是通路,不是媒體或廣告,只對有消費欲望者開放,只限會員,有電腦、會上網之特定人開放。上訴人之網站商店係最小、最短、最新的虛擬商店,被上訴人予以處罰,有違比例原則,且被上訴人為本件處分,均未予上訴人辯論或解釋之機會,亦有未合等語,提起上訴,經核並未表明何以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梁 松 雄法 官 侯 東 昇法 官 黃 淑 玲法 官 林 文 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