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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裁字第 224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24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縣大雅鄉公所、臺中縣稅捐稽徵處間工程受益費事件,對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123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本院確定裁定所為不服之表示,不論其用語如何,均應以聲請再審論。查聲請人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1233號確定裁定,提出行政訴訟出賣審判權竊詐主權釀強制執行憑證證明狀表示不服,依上揭說明,自應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敍明。次按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工程受益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94年度裁字第968號裁定駁回後,曾先後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以94年度裁字第2709號、95年度裁字第123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無非略以:相對人大雅鄉公所將民國(下同)62年間都市計畫破壞,惡性拆除合法建物,侵害人民對國有土地承租權,應予賠償,相對人不及未經訴訟,無權執行,致惡性侵權損害賠償,應無權異議,聲請人行使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撤銷權撤銷廢棄,且大雅鄉公所應回復62年原計畫道路之原狀,並負責賠償惡性拆除之損害云云。

經查原確定裁定係以聲請人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為不合法而駁回聲請,究竟原確定裁定之論斷與內容有何合乎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事實,上開聲請意旨並未一語指及,僅重複就關於本件實體上之法律關係加以主張,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人於訴狀中列本院為相對人,惟本院原非本件行政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此部分再審聲請亦不合法,併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合 文法 官 吳 明 鴻法 官 鄭 小 康法 官 帥 嘉 寶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裁判案由:工程受益費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