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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裁字第 279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790號抗 告 人 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縣政府衛生局間醫療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0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係以:抗告人主張因其父莊春暉於民國(下同)89年4月在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下稱長庚醫院)住院期間,於同年月9日因病危急需轉入加護病房照護,因長庚醫院未能及時將其父移入加護病房(至同年月13日方轉入加護病房)導致其父於同年月15日死亡。抗告人就該相關醫療爭議疏失部分已分別提起民、刑事訴訟,現由法院審理中,另抗告人復向相對人陳情長庚醫院違反相關醫療健保法規,應予懲處。經相對人向其上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申請釋疑後,以94年6月13日桃衛醫字第0940022352號函復抗告人,其說明一、二係在引用行政院衛生署就法規釋示之內容,說明三係就抗告人之陳情內容查覆長庚醫院並未違反行為時醫療法第43條之規定。本件並非抗告人「依法申請之案件」,而係抗告人向相對人陳情長庚醫院有「行政違失」予以舉發,抗告人對相對人所為之處理如有不同意見,應向其上級機關陳情,該上級機關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原則後函轉機關處理。是該函並非可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甚明,即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訴願決定以上開函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即無不合。原審即認抗告人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顯非合法,乃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

二、抗告意旨略謂:原審未經開庭即裁定駁回,自無道理。其次,相對人未經任何醫事專業審核即自行由行政人員就公法上本具體事件作成決定,並且完全漠視抗告人提出醫院行政因科系控床等因素,從89年4月9日拖延至同年月13日方提供其足夠設備及措施,明顯違反醫療法第43條之相關證物。本案並由相對人向原主治醫師查證,原主治醫師之專業判斷在同年月9日開出病危通知書時即應轉入加護病房,明確不過,應依醫療法第43條立法精神裁示醫院有違反醫療法之處分,但甲○○接見林口長庚醫院之人員後,180度轉為不處分林口長庚醫院,根本疑接受關說。再者,相對人未經醫事專業審核即自行由行政人員就公法上本具體事件作成決定,即不處分林口長庚醫院違反醫療法之處分之決定,當然符合訴願法第3條所稱行政處分之定義,亦即不處分對他方而言即是另一種處分,否則中央或地方機關接受關說對應作為之行政處分,置之不理或為不處分,對另一方公平嗎?又,本案向桃園縣政府陳情,全轉由衛生局答覆,根本無監督之功能等語。

三、本院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查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及訴願法第3條第1項均亦有明定。查醫療法第43條第1項「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即依其設備予以救治或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及第76條違反第43條第1項規定者,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責令限期改善,但情節輕微者,得先予警告處分之規定,係賦予醫療主管機關對醫院之監督管理之權責,並未賦予人民對違反者有何公法上請求權,人民如因醫療糾紛,向主管機關提出陳情或檢舉,僅係促使主管機關發動調查,至於調查結果是否予以處罰,並未對陳情人或檢舉人直接發生任何法律效果,至其醫療糾紛部分,應另循民、刑事程序解決。原裁定以本件並非抗告人「依法申請之案件」,而係抗告人向相對人陳情長庚醫院有「行政違失」予以舉發,抗告人對相對人所為之處理如有不同意見,應向其上級機關陳情,該上級機關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原則後函轉機關處理,該函並非可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因而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核無不合。另抗告人所稱相對人未經醫事專業審核即自行由行政人員就公法上本具體事件作成決定一節,經查係經相對人向上級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申請釋疑後函復,抗告人就此顯有誤會,併此敘明。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法 官 王 德 麟法 官 黃 清 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裁判案由:醫療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