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865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 人 銓敘部代 表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退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3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查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確實曾擔任9職等本薪5級之國立大學訓導員,退休之核定給付薪級豈可抹煞前一階級之服務事實?且該訓導員年資,並非被上訴人所言「訓育行政」年資,而係「普通行政年資」,且以此資格經教育部及考選部審查,報考國家簡任升等考試普通行政組考試及格。是被上訴人不應抹煞上訴人服務訓導員之普通行政全部年資。上訴人追加起訴請求於民國83年轉任職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幫工程司時,應以7職等第7階比敘,顯然合法。蓋被上訴人在核敘上訴人自行轉任都市發展局幫工程司之任用年資與敘薪時,已違反司法院釋字第501、483、405號解釋意旨,竟謂已然確定處分而不予補救,危害上訴人退休給與核算,太過份了。難道被上訴人認為都市發展局幫工程司一職,是不用處理公文嗎?竟認為該職不必核算普通行政之年資或考試及格資格,實在荒謬至極。上訴人於75年7月在國立中興大學調任為法商學院訓導員,係屬調任性質。若被上訴人歪理成立的話,則上訴人是否應再由第4、5職等之初任公務員起敘呢?是年資、薪額俸點應接續下去。再者,被上訴人為退除役官兵轉任公務人員開極大後門,蓋迄今「職系職等分類表」中均無「陸軍行政」、「防空炮兵」、「海軍艦艇」…等職系,惟被上訴人竟將許多退除役官兵轉任公務員者,核敘渠等之年資、職系,被上訴人對於真正合法文官極盡打壓能事,反對於黑官極力保護,可惡至極。且被上訴人亦為一些主管便宜用人,訂立一些奇怪之法規。上訴人於原審辯論庭之陳述及調查證據之請求,對本案判決關係重大,惟原判決應予調查之事實、證據漏未調查,顯然違法等語。經核上訴論旨,旨在述說原處分不當之理由,並泛稱原判決證據漏未調查。惟對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並未具體指明。參照首揭規定,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茂 權法 官 鄭 忠 仁法 官 黃 淑 玲法 官 黃 本 仁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