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裁字第 635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635號聲 請 人(即上訴人) 財團法人臺東縣私立臺東仁愛之家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庚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尚有性質相同之其他期間之營業稅事件,對之不服,已向高雄高等行政法提起行政訴訟,其於前案(即本案)主張免稅,基於訴訟經濟,應待前案終局確定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等語。經查,不同期間之營業稅事件,係個別課稅事實,雖主張免稅事由相同,仍非同一事件,屬個別事件,尚無相互拘束之效力。本件營業稅事件,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自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以等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另案判決之必要。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吳 明 鴻法 官 陳 秀 美法 官 劉 鑫 楨法 官 梁 松 雄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盛 信

裁判案由:營業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