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698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2相對人間侵占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在原審起訴主張:相對人臺北縣明志國民小學原出納組長乙○○及出納丙○○二人,自民國76年7月至77年12 月止,侵占應發給抗告人之月領退休金、三節慰問金及年終獎金計新台幣38萬6,355元,為此訴請追回相對人侵占之前開款項云云。原審以:本件抗告人向相對人訴請返還被侵占款項,係屬民事糾葛,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據以駁回抗告人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三、本件抗告意旨並未具任何理由,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鄭 小 康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法 官 楊 惠 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