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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裁字第 82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082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審以:抗告人主張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廢止「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下稱提敘辦法),致損害其權益,向相對人請求確定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嗣以相對人不為確定為由,向相對人請求國家賠償。相對人則以抗告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濟部業於民國93年7月5日作成93年賠議字第001號拒絕賠償理由書,乃以93年11月12日院台訴字第0930049088號函復抗告人,如不服經濟部拒絕賠償理由書,應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抗告人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相對人應負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賠償責任云云,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及相對人應賠償抗告人薪資、利息、精神損害、懲罰性賠償,總計新臺幣10,380,925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給付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經查,依相對人行政院93年11月12日院台訴字第0930049088號函復抗告人之內容「...台端以因臺電違法廢止提敘辦法,於93年6月21日向考試院申請國家賠償,考試院以台端係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臺電退休人員,倘因該公司未依法敘薪致薪資及精神受有損害,應屬經濟部主管權責,乃移請經濟部卓處,惟經濟部迄未處理,有違國家賠償法第11條規定,致賠償義務機關不明云云,於93年8月26日向本院請求確認經濟部為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查台端因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業經經濟部於93年7月5日作成93賠議字第001號拒絕賠償理由書,如有不服,請依國家賠償法第11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之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觀之,該函係單純事實敘述並通知抗告人得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其性質乃屬觀念通知,並非本於行政權對抗告人請求事項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非行政處分,抗告人自不得對其不服而提起撤銷訴訟,抗告人提起撤銷訴訟,不備訴訟要件(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合併請求國家賠償部分,即失所附麗,而成為獨立之訴訟,無從與行政訴訟合併起訴,應單獨審核其是否具備訴訟要件。按國家賠償法所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定有明文,是依國家賠償法主張國家賠償所生之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救濟。抗告人認相對人應負國家賠償法之賠償責任,乃屬國家賠償法所生之爭議,自應向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非屬行政法院之權限,抗告人向原審法院提起此部分訴訟,於法亦有未合,又屬不可補正事項等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款之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

二、抗告意旨略謂:其於起訴狀上聲明「原處分撤銷」,在案由欄已敘明係指臺電廢止提敘辦法之行政處分及相對人違反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4項,不為確定賠償義務機關,而逕以相對人為賠償義務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請求後,相對人不開始協議又不拒絕賠償,反將抗告人之國家賠償請求文件退回等應予撤銷云云。經查抗告人起訴狀僅載「因臺電違法擅自廢止提敘辦法,嚴重損害原告(即抗告人)之權益,而被告官署(即相對人)亦...」且當事人欄只以行政院為被告,未列臺電為被告,難認抗告人有對臺電廢止(應係不適用)提敍辦法之行為訴請撤銷之意,參以抗告人與臺電間因提敘辦法而生之銓敘及退休爭議,另由抗告人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分經原審法院90年度訴字第3816號、92年度訴字第2231號裁定及本院92年度裁字第1049號、93年度裁字第1662號裁定駁回確定,抗告人指稱起訴狀所載原處分包括臺電廢止提敘辦法之行政處分,並非可採。至抗告人係向相對人請求國家賠償,相對人以93年11月12日院台訴字第0930049088號函復抗告人,並退回請求文件,縱可認係拒絕賠償,抗告人亦僅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普通法院訴請賠償,不得認該拒絕賠償書函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所定行政處分,對之訴請撤銷。其合併請求賠償,亦失所依據,為不合法。原裁定理由固未盡相同,惟結論並無不同,仍應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本件抗告人之訴既非合法,則抗告人關於實體之主張即無庸審究,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蔡 進 田法 官 黃 璽 君法 官 廖 宏 明法 官 楊 惠 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