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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裁字第 83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838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 人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2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上訴意旨略謂:查本件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被上訴人處分內容已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涉嫌包庇、圖利他人、偽造文書、瀆職等罪嫌,上訴人在上開土地設廠於84年間至今已將近10年之久,該土地上之建物係62年、63年間興建,上開土地政府主管機關尚未編定為農業區農牧用地,未實施違章建築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上訴人申辦工廠登記因被上訴人藉故刁難致遲遲未能辦妥。上開土地周圍開設工廠一百餘家,與上訴人開設之工廠相同,無法申請許可工廠登記,因該工廠所在地為農業區農牧用地,致向被上訴人申請工廠登記無法准許,並非故意不辦理工廠登記,且其他與上訴人相同從事五金皮膜製造工廠之廠房規模也很大,該區工廠均未核准登記,被上訴人卻不予前往勘查取締,單獨取締上訴人一家,令人質疑,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其理由、認事用法確係官官相護,請予廢棄,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三、本件上訴人前開上訴意旨所陳各節,無非重述前詞,據以指摘被上訴人原處分不當,而對原判決駁回其訴所持理由究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並未一語指及,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林 清 祥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法 官 胡 國 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盛 信

裁判案由:工廠管理輔導法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