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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裁字第 83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0839號上 訴 人 琮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 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許虞哲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復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所明定。準此,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原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原審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揭示合於該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接獲國外客戶MAST INDUSTRIES LTD等公司訂單,應於77年底及78年初出貨,乃分別向冠騰公司及世簡公司訂購針織布使用;又接獲NORTH COAST INDUSTRIES等公司訂單,應於78年底及79年初出貨,乃向登暉公司訂購針織布使用,並分別取得該3家公司系爭之統一發票,作為入帳憑證及申報扣抵營業稅。上訴人既有進貨事實,且實際上亦向冠騰等3家公司進貨,支付貨款,並已取得3家公司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營業稅,於法應無不合。次查,冠騰等3家公司經依法登記設立,領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統一發票,自不能謂其係「虛設行號」;倘有虛設之行號,政府自始即不得核准設立。又被上訴人認定冠騰及世簡等2家公司為虛設之行號,係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對各該公司負責人之刑事案件移送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為證;而認定登暉公司為虛設行號,係以臺灣高等法院82年度上更㈠字第786號判決為據。惟前者未經判決確定,自無從證明冠騰、世簡公司為虛設之行號;後者之判決事證,亦非上訴人訂貨之時點,自不能證明登暉公司係虛設之行號,原處分以上開移送書、函及與本案無關之判決,作為認定冠騰、世簡及登暉公司為虛設行號,顯與行政訴訟法第136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違背。再者,上訴人與冠騰、世簡及登暉公司間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153條、第345條之規定,係不要式契約,僅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有效成立,被上訴人若否認上訴人之交易,應自負舉證之責。至發貨單與契約書數量不符乙節,或為一契約數次發貨,或為數契約一次發貨,或混合發貨,此乃交易習慣所當然,尚不足作為虛偽交易之證明。又上訴人交易後付款之支票,其提領人雖非該3公司,惟按票據法第144條、第30條、第29條、第39條之規定,本得不背書而以單純交付轉讓,被上訴人未訪查支票之提示人,徒以上開3公司未背書為由,否認交易付款事實,除與票據法之規定不符外,亦與經驗法則違背。末查本院86年度判字第1293號判決,係就原處分機關即被上訴人補徵上訴人營業稅處分所為之判決,而本件係被上訴人處上訴人罰鍰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兩案之訴訟標的及法律關係並非同一,本件訴訟標的亦非前判決效力所及,尚無行政訴訟法第213條之適用;是原判決逕以前開本院判決確定為由,駁回上訴人之訴,而未就上訴人所提理由,予以調查認定,及於判決中說明其不予採信之理由,其判決顯然有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請求廢棄原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本件上訴人雖以原判決有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為由,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80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核其上訴理由所指各節,係就被上訴人據為系爭罰鍰處分基礎且經上訴人提起行政爭訟,經本院86年度判字第1293號判決確定補徵營業稅部分之課稅事實,再事爭執,並據以指摘原判決就上訴人所提該營業稅事件有關其無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之理由,指摘原審未於本件被上訴人罰鍰處分予以調查認定為不當,難認為對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林 清 祥法 官 鍾 耀 光法 官 姜 仁 脩法 官 胡 國 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盛 信

裁判案由:營業稅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