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6年度判字第01684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乙○○ 送達處所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申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9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壹、本件上訴人主張:(一)被上訴人核駁本案之理由所引證的日本案件JP00000000號以及特開平00-000000號(下稱引證1以及引證2),未經過日本專利審查機關審查,也沒有通過我國專利機關審查,在我國境內應該沒有專利權,也沒有效用。(二)上訴人之專利申請案(下稱系爭案)名稱為循環型氮冷式電力變壓器,利用緩衝型氣流吸引器來循環冷卻氮氣及變壓器的方式為一種創新的技術,可以增進變壓器的冷卻功效也可以增進變壓器防止火災及環境保護的功效,具有進步性。(三)系爭案與被上訴人引用之引證1與引證2以及一般習用的變壓器(浸油型變壓器、乾式變壓器、樹脂模型鑄型變壓器、SF6變壓器)為明顯不同之技術,並非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本案有增進變壓器冷卻之功效、防火之功效及環保之功效,並無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情況,爰請求廢棄原判決。
貳、被上訴人未提出答辯狀。
參、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系爭案依其專利說明書之記載,其申請專利範圍係:「1.一種循環型氮冷式電力變壓器,利用循環之氮氣來加強電力變壓器繞組絕緣及冷卻電力變壓器之繞組,其特徵包含:氮冷式電力變壓器,緩衝型氣流吸引器,分流型散熱器。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l項之循環型氮冷式電力變壓器,其中之氮冷式電力變壓器,為利用循環流動於電力變壓器內部及外部之氮氣吸收及移除電力變壓器繞組所產生熱量之電力變壓器。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循環型氮冷式電力變壓器,其中之緩衝型氣流吸引器,為位於電力變壓器外部之氣流吸引器,其內部裝設吸氣機及緩衝室,用來抽取電力變壓器內部之氮氣及繞組產生之熱量。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循環型氮冷式電力變壓器,其中之分流型散熱器,包含進流槽,分流管,出流槽,排風機,利用排風機將冷氣流吹向進流槽,分流管及出流槽將分流型散熱器內部之含熱氮氣冷卻。」系爭案係一種循環型氮冷式電力變壓器,利用具有電氣絕緣特性,注入電力變壓器之內部,加強電力變壓器繞組的絕緣,吸收電力變壓器繞組產生之熱能,並且將電力變壓器內部產生之熱量,經由緩衝型氣流吸引器及管路,吸引流到電力變壓器外部之分流型散熱器,再由管路回流進入電力變壓器,循環進行電力變壓器繞組之絕緣強化功能及冷卻功能。惟查,引證1發明說明[0003]及引證2發明說明[0002]部分,已揭露一種使用不燃的絕緣氣體,例如SF6引入變壓器內,作為絕緣及冷卻之功能。而SF6之絕緣能力比氮氣好,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且引證案之SF6作為絕緣氣體僅屬例示,氮氣本屬習知絕緣氣體一種,且其絕緣特性較SF6差,則系爭案利用循環之氮氣來加強電力變壓器繞組絕緣及冷卻並未具有功效之增進。上訴人雖主張系爭案另包括緩衝型氣流吸引器,分流型散熱器,故具進步性等等。但查,引證2摘要中之解決辦法中已提及一種絕緣氣體(4),藉由氣體鼓風機(8)將該絕緣氣體(4)經由冷卻器(7)通過下管路(6)進入箱體(3),將鐵心(1)及線圈(2)所產生之熱藉由上管路(5)送至氣體冷卻器(7)作熱交換,熱交換後之絕緣氣體再由鼓風機(8)經由下管路送入箱體(3)持續進行熱交換之循環。引證2在該氣體管路中設有鼓風機主要在提高絕緣氣體之流速並加速熱循環,且習知之氣體冷卻器中均設有風扇強迫空氣流動,以提高冷卻效率。系爭案使用緩衝型氣流吸引器及分流型散熱器,以達到相同功效,為熟習該項技術之人所能輕易思及而不具實質功效上之增進。況系爭案說明書僅簡略說明其技術內容,就習知技術有何缺失,系爭案改進及技術特徵所在為何,均未說明,且未提出對系爭案之各項技術資料及實際應用例之定型試驗報告,亦無法證明其特性優於習知技術,自難謂具進步性。從而被上訴人以系爭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不符新型專利要件而為應不予專利之處分,於法核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上訴人主張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上訴人對系爭案應為准予專利之審定,為無理由,乃判決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
肆、本院查:上訴人於民國90年12月27日以「循環型氮冷式電力變壓器。
」向被上訴人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上訴人不服,申請再審查並經申復及修正,經被上訴人於93年1月14日以(93)智專三(二)04093字第09320049060號再審查核駁審定書仍為系爭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上訴人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按專利法於92年1月3日(現行法92年1月3日係立法院三讀通
過之日期,同年2月6日總統修正公布,除第11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由行政院另定自9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施行前,尚未審定之專利申請案,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專利法第135條定有明文。因此,專利法修正施行前已審定者,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亦有專利法第135條修正說明可資參佐。本件係於92年1月3日修正施行(即93年7月1日)前,業已審定之案件,自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專利法。次按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系爭案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所明定。
原判決關於引證1發明說明[0003]及引證2發明說明[0002]部
分,已揭露一種使用不燃的絕緣氣體,例如SF6引入變壓器內,作為絕緣及冷卻之功能。且引證案之SF6作為絕緣氣體僅屬例示,氮氣本屬習知絕緣氣體一種,且其絕緣特性較SF6差,則系爭案利用循環之氮氣來加強電力變壓器繞組絕緣及冷卻並未具有功效之增進。且引證2在該氣體管路中設有鼓風機主要在提高絕緣氣體之流速並加速熱循環,且習知之氣體冷卻器中均設有風扇強迫空氣流動,以提高冷卻效率。系爭案使用緩衝型氣流吸引器及分流型散熱器,以達到相同功效,為熟習該項技術之人所能輕易思及而不具實質功效上之增進等事實,以及上訴人所主張系爭案另包括緩衝型氣流吸引器,分流型散熱器,故具進步性云云,如何不足採等事項均詳予以論述,是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再按前開專利法所規定之「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係指申請
新型申請日之前,已見於國內外刊物或已公開使用之技術、知識而言,與專利權之授與及專利權效力係採屬地主義以內國核准專利權為範圍者不同。本件引證1、2為日本案件JP00000000號以及特開平00-000000號,其公開日期分別為西元1998年11月8日及1998年6月5日,均早於系爭新型90年12月27日申請日,自得作為比對進步性之既有技術,上訴人所謂引證1、2在我國境內應該沒有專利權,不得作為引證證據云云,自非可採。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將原決定及原處分
均予維持,駁回上訴人之訴,核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陳 秀 美法 官 侯 東 昇法 官 劉 介 中法 官 戴 見 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