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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1047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047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全字第16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係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行政法院所為之裁定,向上級行政法院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或變更該裁定之行為。提起抗告,自須由有抗告權之人為之,亦即須由因該裁定受有不利益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提起抗告,方屬合法。

二、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原係百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百共公司)董事,惟已於民國95年11月24日解除董事職務,由朱宏愷擔任,原裁定發生之事實原因,係因百共公司進口貨物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而生,非因抗告人個人行為所發生,是該債務問題,應由百共公司現任董事概括承受,懇請另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三、經查本件原裁定係就財政部基隆關稅局(債權人)與百共公司(債務人)間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聲請假扣押,抗告人係百共公司之代表人,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亦未因原裁定而受有不利益,抗告人逕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戴 見 草法 官 姜 仁 脩法 官 黃 清 光法 官 吳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