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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154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540號上 訴 人 甲○○

乙○○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戊○○被 上訴 人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更一字第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非以其對於該訴訟當事人之勝敗有無決定性影響為斷;例如如對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高等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相互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本件上訴人甲○○、乙○○、丙○○等人(下稱上訴人等)之母張阿月仔於民國78年7月25日以佃農陳慶祥之配偶身分,由彰化縣二水鄉農會申報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下稱農保),嗣張阿月仔於90年1月21日死亡,由上訴人甲○○向被上訴人申請農保喪葬津貼。案經被上訴人以90年11月9日90保受字第6014895號函(本件原處分)上訴人甲○○,略以張阿月仔原持其配偶陳慶祥承租之河川公地種植使用許可書加保,惟陳慶祥於89年11月26日死亡後,張阿月仔即已喪失非會員配偶資格,自不得再以非會員配偶資格繼續參加農保,且陳慶祥死亡後,其承租之農地,由上訴人甲○○於89年11月24日申請繼續承租,張阿月仔於90年1月21日死亡時,亦不具佃農資格,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下稱農保條例)第19條規定,自89年11月27日起取消張阿月仔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又張阿月仔於90年1月21日死亡,非屬農保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所請農保喪葬津貼應不予給付。上訴人甲○○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另於92年12月11日追加乙○○及丙○○成為上訴人,案經原審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5303號判決(下稱前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等猶未甘服,提起上訴,嗣經本院94年度判字第835號判決將前審判決廢棄,發回審理,復經原審法院以95年度簡更一字第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略以:張阿月仔之配偶陳慶祥生前就系爭河川公地取得之使用許可期限至89年12月31日,惟陳慶祥於89年11月26日即已死亡,嗣由上訴人甲○○取得自90年1月1日至92年12月31日止使用系爭河川公地之許可等情,為兩造所不爭,是張阿月仔自始至終均非系爭河川公地之承租人至明,而張阿月仔於其配偶陳慶祥死亡後,因不另具佃農之資格,已不得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則被上訴人溯及89年11月27日(即張阿月仔之配偶陳慶祥死亡之翌日)起取消其農保被保險人之資格,於法自屬有據,又張阿月仔於90年1月21日之死亡事故,非屬農保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故被上訴人否准上訴人喪葬津貼之申請,於法亦屬妥適等由,將上訴人等之訴駁回。上訴人等仍表不服,乃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復執前詞並主張略謂:㈠原判決稱陳慶祥死亡後,其承租之農地,「由上訴人甲○○於89年11月24日申請繼續承租」乙節,與事實不符致事實理由矛盾,是其與事實不符之見解,涉及本件法律問題意義重大,造成誤判,應予闡釋。蓋事實係:河川局於系爭河川公地使用期限屆滿前,以函文通知承租人依規定辦理續耕手續,是上訴人等先父「陳慶祥」乃依規定於89年11月24日申請續耕手續,並非原判決所稱「由上訴人『甲○○』於89年11月24日申請繼續承租」。

㈡河川公地之耕作權為財產權之一種,且非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是陳慶祥死亡時,其配偶即本件上訴人等之母張阿月仔當然因概括繼承而有權繼續使用系爭河川公地,則張阿月仔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即符合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下稱農保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第2目規定,被上訴人應依法回復張阿月仔之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同時核發其喪葬津貼。㈢如被上訴人於89年12月13日核發上訴人等先父陳慶祥之喪葬津貼時,一併處分取消其配偶張阿月仔之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將不會發生本件訴訟。惟被上訴人未盡農保條例第9條、農保審查辦法第8條第3項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8月11日農輔字第0920140214號函規定所揭被上訴人平日應進行清查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工作之作為義務在先,因而造成本件糾紛,自應負賠償責任。綜上,請將原判決廢棄改判等語。經核本件上訴意旨僅係指摘原處分或被上訴人之違法不當,並認原判決有認定系爭河川公地係由上訴人甲○○於89年11月24日申請繼續承租之事實,以致作成不利於上訴人等之誤判,進而主張原判決所持與事實不符之見解涉及本件法律問題意義重大,應予闡釋云云。惟查,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非以其對於該訴訟當事人之勝敗有無決定性影響為斷,綜觀上訴人等上訴論旨(包括補充理由狀)均無一語指及本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如何之原則性,而有由本院加以闡釋之必要,上訴人等猶執其主觀認知,以原判決認定事實(無涉法律見解)違誤之指摘,為其主張本件法律問題意義重大之論據,核屬對「原則性之法律見解」有所誤解。且觀諸原判決理由之內容,係認定「張阿月仔自始至終均非系爭河川公地之承租人至明,而張阿月仔於其配偶陳慶祥死亡後,因不另具佃農之資格,已不得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並未認同「陳慶祥死亡後,其承租之農地,由上訴人甲○○於89年11月24日申請繼續承租」之主張。本件如依原審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上開事實,張阿月仔於90年1月21日死亡,而在89年11月27日起已被取消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其死亡時已不具佃農之資格,非屬農保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依法當然不得申領喪葬津貼,法律適用上並無任何疑義。依首揭規定,本件上訴自不應許可,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劉 介 中法 官 鄭 忠 仁法 官 黃 本 仁法 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裁判案由:農保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