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1880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880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內政部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9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諸如就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又如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者屬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為政府德政,不應有排他性。總統府、行政院、內政部及勞工保險局等單位公布施行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為非法,另有目的。納稅人稅收應作等值社會福利等語。經查,上訴意旨係指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立法是否妥適之問題,並無其他涉及原判決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而需由本院加以闡釋之必要者。故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揭說明,自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法 官 王 德 麟法 官 黃 清 光法 官 吳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