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950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略以:政府應檢討十年來為何全民健康保險弊端百出及人民的疾病未見減少;且依憲法第8條、第15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後段、第11項前段之規定,即應尊重個人之生命、生存、工作權及多元化之推行,故上訴人主張非強制性全民健康保險,於法有據云云,提起上訴。核其狀述內容,無非重申其非強制性全民健康保險之主張,惟未具體指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法 官 王 德 麟法 官 黃 清 光法 官 吳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