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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2061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061號上 訴 人 臺北縣政府代 表 人 甲○○ 送達處所同上被 上訴 人 歡樂宮電子遊戲場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 送達處所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83號判決,提起上訴,關於上訴人在原審勝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制度係在於使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得有救濟之途徑,受有利判決之人,自無利用此一救濟制度之必要,因此,受有利判決之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即屬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申請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6樓「歡樂宮電子遊戲場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項目變更,欲增加「J701010電子遊戲場業」。上訴人認被上訴人之營業場所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及醫院未達1,000公尺以上,乃以93年6月29日北府建登字第0930226449號營利事業登記審查通知書,請被上訴人另覓地點,並洽上訴人所屬工務局辦理建物用途為「電子遊戲場」之使用執照憑辦,被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上訴人應准許被上訴人申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經原審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申請營利事業變更登記,應依該判決之見解作成行政處分;被上訴人其餘之訴駁回。亦即上訴人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竟聲明求為廢棄原判決全部,關於其勝訴部分,依首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陳 秀 美法 官 侯 東 昇法 官 劉 介 中法 官 戴 見 草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