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116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行政院衛生署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傳染病防治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意旨。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查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接種流感疫苗後發生中風係於民國89年10月19日,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預防接種受害作業要點並未發布實施,此期間為法律空窗期。原判決認定本案係以行為時之傳染病防治法為依據,則被上訴人於接獲通報後即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條第1項規定,於接獲通報後依職權進行監督、調查、檢驗、處理,並制作相關評估報告。惟原判決竟以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作業要點第7、9點規定指摘上訴人未提出申請,原判決認事用法顯然矛盾違法,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又上訴人申請鑑定陳述意見書中係請求鑑定機關指出病歷資料、護理紀錄,是否就流感疫苗所釀成中風或係因高血壓引起之中風詳於記載,以釐清被上訴人是否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條第1項規定,惟該鑑定報告書並未說明,業經上訴人於原審加以爭執,原判決仍未說明,且竟稱「…未委請進一步鑑定符合上開標準之何款項規定,是以上訴人質疑台灣大學醫學院之鑑定結果未予認定本件符合上開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第1目或第2目一節,亦無可採,原判決不僅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18條第1項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條、第5條第2項第2款第2目之規定,且其判決理由矛盾。爰請廢棄原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經核上訴論旨雖以原判決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及理由矛盾之違法為由,惟核其內容,乃上訴人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已無可採。且查原判決引行為時之傳染病防治法第18條第1項「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陳轉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救濟」之規定,旨在說明依此規定請求救濟,以因預防接種與受害具有因果關係為限。至於原判決係因上訴人指摘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於獲知上訴人中風後,取走部分藥物後,未再及時進行調查、監控,亦未主動告知上訴人可以申請接種救助,被上訴人也未予監督,則該衛生局嗣後所為之調查表自不可信云云。而經原審查明上訴人前開所稱宜蘭縣政府衛生局取走部分藥物乙節,已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且指明本案之爭點乃在預防接種是否導致上訴人腦中風之原因,與上訴人腦中風後就醫所服藥物無關;嗣附帶敘明上訴人於接種後近1年始提出接種救濟之申請,殊無要求被上訴人等相關機關於上訴人未申請前,就其評估不致成立預防接種救濟之案件予以調查、輔導,是以,被上訴人於上訴人提出申請後始進行調查,並無違誤等情。另原審亦已查明依鑑定報告之內容,實已說明上訴人之腦中風與本件疫苗之施打無關,至為明確。則尚難謂原判決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或理由矛盾之違法。另上訴意旨對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亦未具體指明。參照首揭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楊 惠 欽法 官 鄭 忠 仁法 官 黃 本 仁法 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