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215號上 訴 人 丙○○
甲○○
共同送達代收人 乙○○被 上訴 人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22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此所謂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例如對於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又如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其他地區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互相牴觸者。
二、本件上訴人以:上訴人之母盧郭阿環加入農保以來,均有從事農作,此有臺南縣關廟鄉公所派員查勘盧郭阿環確實有栽種及妥善照顧樟樹後,給與之造林獎勵金及證人盧文裕、劉禾田為證,是絕對不能以病歷資料就武斷推論盧郭阿環於民國(以下同)89年10月20日加保時應無法從事農作,更何況病歷資料並未記載盧郭阿環無農作能力。相反地,上訴人所舉上揭證據絕對比病歷資料更真實有力。且盧郭阿環係於93年5月15日死亡,益證被上訴人以病理推斷,而取消盧郭阿環於89年10月20日加入農保,實為無理云云,提起上訴。經核無非另舉盧郭阿環領有造林獎勵金及證人盧文裕、劉禾田為證,主張盧郭阿環自加入農保起,均有從事農作,被上訴人不得徒以病歷資料推論盧郭阿環加保時因無從事農作之能力,而欠缺從事農作之加保要件,進而取消盧郭阿環農保被保險人資格,而否准其喪葬津貼之申請等事項有所爭執,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鄭 忠 仁法 官 王 德 麟法 官 黃 清 光法 官 吳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