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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2459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459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1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情形而言,非以其對於該訴訟當事人之勝敗有無決定性影響為斷;例如對行政命令是否牴觸法律所為之判斷,或就同類事件高等行政法院所表示之見解相互牴觸,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屬之。

二、查上訴人係南投縣南投市農會農保被保險人,於民國88年8月5日加保,嗣因兩耳聽障、中耳炎術後申請殘廢給付,被上訴人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93年3月12日出具之殘廢診斷書等相關資料,被上訴人先於93年4月1日以保受給字第09360606190號函核定其聽力障害係屬加保前事故之延續,所請殘廢給付應不予給付,嗣復認上訴人於加保前手術後耳膜已修補成功,聽力障害並非加保前事故之延續,並於93年7月30日以保受給字第09360652970號函註銷前函,審定上訴人加保後聽障加重原因為老化所致,所請農保殘廢給付與規定不符,應不予給付。上訴人不服,申經審議結果,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駁回其訴,上訴人仍不服提起上訴,主張略以:被上訴人作成原處分未委請特約機關醫師合議討論說明,原審法院亦未依職權傳喚醫師到庭說明,亦未審查被上訴人認定事實是否出於恣意,顯有審判期日未依職權調查證據之違法,亦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又農民健康保險為社會保險之一種,被上訴人對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是否因病成殘雖存有判斷餘地,然參諸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意旨,法院對於該等事項之審查標準應採取高度審查標準,然原判決就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涵攝及判斷餘地之審查標準,未合於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確立之審查準則,顯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且原判決對於被上訴人特約醫師對病歷所為之會簽意見,未經任何調查,即逕自認定被上訴人所主張者未違背法定正當程序、一般公認之價值等,原判決顯有漏未調查證據、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本院經核上訴意旨,乃上訴人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已無可採,且無涉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有由本院統一法律上意見或確認其意見之必要情形。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劉 介 中法 官 鄭 忠 仁法 官 黃 本 仁法 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裁判案由:農保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