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776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0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主張被上訴人對新型專利的進步性、實用性、新穎性做了錯誤之判斷且提出不正確之說詞誤導法院云云,核係對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泛言指摘,而非具體說明原判決究竟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林 樹 埔法 官 鄭 忠 仁法 官 黃 本 仁法 官 吳 東 都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