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2846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846號上 訴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中縣○○鄉○○路○○號被 上訴 人 臺中縣政府代 表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公用地役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意旨。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係以本件系爭土地於民國75年間由原地主曹世村出具同意書供使用自屬事實,依被上訴人代理人於庭訊筆錄及所提示之建築執照申請案建築線示意圖,均明確表示該既成巷道僅

6.6公尺(包含重測前大里市○○○段○○○○○○號全部及同段219-32地號部分土地)當時並有現場會勘實際測量其寬度。

本案系爭土地依現場丈量1065地號自屋簷滴水線至水溝外緣寬度為5.74米,建築線指定1082、1080-10及1081-16地號自屋簷滴水線至至善路(計畫道路)邊緣寬度為7.58米,1090地號(前面為1080-2、1081-24地號)自屋簷滴水線至馬路水溝邊緣寬度為10米及地籍圖表示,被上訴人主張75年即有至善路,但尚未開到仁化路,事後大里市公所開闢至善路時,始將系爭土地誤認為計畫用地而施工鋪設柏油路。至民國83年始由被上訴人認定為既成道路,然而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具有公用地役權之既成巷道需具備一定之要件,系爭土地係由被上訴人執行公務時誤將私有土地開闢為道路,方便住戶進出,此與司法院前開釋字解釋第1點相違背。又被上訴人既認定系爭土地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巷道,86年尚未實施套繪管理(本案卷目前套繪室查核大里市○○段○○○○○號無申請建築,無私設巷道套繪資料)。

被上訴人誤將系爭土地鋪設柏油路面供為道路使用,原有巷道任由使用人違規,並使用上訴人之土地,實有違憲法第15條之規定等語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就系爭土地是否為既成道路,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難認為對該部分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仁 脩法官 王 德 麟法官 黃 清 光法官 吳 慧 娟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裁判案由:公用地役權事件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