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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裁字第 2878 號裁定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878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 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 表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復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原係被上訴人所屬廢棄物管理處(下稱廢管處)薦任第9職等專員,前因涉及貪污案件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法院裁定羈押獲准,被上訴人乃將上訴人自民國(下同)89年6月8日一次記2大過專案考績予以免職,於免職處分未確定前並先行停職。上訴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原審法院90年度判字第4839號判決再復審、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3年度判字第1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被上訴人遂准上訴人復職,並任被上訴人廢管處專員,支援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業務。上訴人不服被上訴人未回復其原兼派被上訴人稽查督察大隊南區隊行政組組長職務,提起復審,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駁回。上訴人嗣以93年11月18日申請書向被上訴人申請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回復原兼職即現行編制為隊長職務,並請求補辦考績、環保專業加給、休假及不休假獎金等,經被上訴人否准。上訴人復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求為判決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被上訴人應恢復上訴人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之隊長職務暨補辦停職期間之年終考績、環保專業加給、休假及不休假獎金,經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95號判決駁回。

三、上訴人對於原審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95號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相當之其他職務。被上訴人已回復上訴人原職「廢棄物管理處薦任第9職等專員」職務,上訴人停職時被上訴人已同時免兼其組長職務,是所停之職未包括該派兼職務,無從回復。被上訴人所屬專員與隊長職務係歸屬不同陞遷序列,被上訴人南區環境督察大隊隊長應經甄選,上訴人不得請求逕行派用。況是否兼任主管職務,性質上屬於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上訴人對於不能兼任主管職務,如有不服,僅得提出申訴、再申訴,而無復審、行政訴訟之適用,上訴人就此部分起訴,為不合法。關於上訴人免職期間之年終考績,被上訴人業已補辦90年至92年年終考績,上訴人再請求補辦,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且關於考績事項,性質上亦屬於機關所為管理措施,亦無復審、行政訴訟之適用,上訴人就此部分起訴,亦不合法。又加給係指本(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以具任職事實為前提。上訴人停職期間無到公服勤執行職務之事實,不合支領各項加給。至休假補助費以公務人員實施休假,並於休假期間核實檢據者,始得報領補助。上訴人停職期間並無實際在職,無申請休假,自亦無從給予休假補助。而未休假加班費之核發,係以必須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而停止休假者為對象。上訴人停職期間無實際執行職務之事實,即無因必須執行職務而停止休假之情形,不得請求補發未休假加班費等,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璽 君法官 廖 宏 明法官 楊 惠 欽法官 林 樹 埔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裁判案由:復職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日期:2007-11-22